复兴与安全并行的谈判

1948年初,西欧国家既要恢复生产和贸易,也在寻找能够共同应对安全危机的安排。英国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于1月22日提出西欧国家应更紧密合作,随后英国、法国与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展开谈判。拟议制度把经济社会合作与集体防御放在同一份条约内,而非只约定战时援助。

3月4日,五国代表在布鲁塞尔开始讨论。美国驻比利时代办米勒德当天的电报记录,比荷卢三国提出了包括经济政策协调、定期磋商、相互援助和和平解决争端的草案。比利时官员瓦尔特·洛里丹向美方介绍会谈情况;英国官员格拉德温·杰布则与法国方面准备另一份草案。对德国再次采取侵略政策的担忧,也进入草案与最终条约的序言。

参考:[1] [2] [3]

3月17日签署,8月25日生效

1948年3月17日,五国在布鲁塞尔签署条约,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全权代表包括比利时首相兼外交大臣保罗-亨利·斯巴克、法国外长乔治·皮杜尔、卢森堡外长约瑟夫·贝希、荷兰外长范布特泽拉尔·范奥斯特豪特及贝文。每国还派有另一名签字代表,比利时的第二位代表是财政大臣加斯东·艾斯肯斯。

签字之后,各国须完成批准并将批准书交存比利时政府。交存日期依次为比利时4月30日、英国6月2日、卢森堡6月10日、荷兰7月20日、法国8月25日。按照第十条,最后一份批准书交存当天,条约才正式生效。原约规定生效后有效五十年,期满后缔约国可按提前一年通知的程序退出。

参考:[1]

援助义务与联合国框架

原约第四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在欧洲遭到武装攻击,其他各国应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给予其力所能及的一切军事及其他援助。这里的援助对象与地理范围都有明确限定,不能直接把它理解为对世界各地所有冲突承担同样义务。

第五条又要求,将因此采取的措施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采取维护或恢复和平所需措施后,相关行动应终止。第六条禁止缔约国参加针对其他成员的同盟或联合。对于成员之间的争端,第八条区分国际法院管辖事项和其他争端,分别安排司法解决与调解。共同防御因而与成员间和平解决分歧的规则配套。

参考:[1]

经济、社会与文化条款

第一条要求五国协调经济活动,减少政策冲突,协调生产并发展商业交换,同时避免与已有国际经济组织重复工作。第二条把提高生活水平、发展社会服务和订立社会保障协定列为合作方向。第三条则要求通过协定或其他办法促进文化交流。

这些条款提出工作目标,并没有在签字时就建成统一市场、共同福利体系或联邦政府。贝文5月在下议院解释,条约并不意味着建立一个欧洲联邦国家。他还指出,财政制度和经济结构积累已久,货币稳定、货物流通及清算安排必须经过持续磋商和相互调整,不能靠一次会议立即完成。

参考:[1] [3]

把条文变成常设机构

第七条要求建立能够持续运作的咨商理事会。任何成员提出请求时,理事会须就和平威胁、德国可能恢复侵略政策或经济稳定面临的危险立即召开会议。它不仅是危机时的联络渠道,也为经济与社会合作提供共同议事场所。

签署后,五国外长决定在伦敦建立常设委员会。到5月4日贝文向议会报告时,该委员会已开过数次会议,负责协调工作并准备咨商理事会季度会议议程。4月30日,五国国防部长在伦敦首次开会,商定常设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与组织办法。财政部长及专家也举行会谈,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则先采取专题会议的工作方式。

参考:[1] [3]

共同防务继续扩展

到1948年12月,贝文报告五国已通过咨商理事会、财政和国防部长会议、常设委员会以及社会文化委员会持续合作。他特别提到,9月18日国防部长同意共同防御政策,并建立共同指挥和处理装备、供应问题的常设组织。条约的实施由此进入具体的计划、机构和资源协调阶段。

五国同时认识到自身防务负担沉重,并向美国表示支持建立北大西洋公约的原则。贝文把同美国、加拿大协调防御与减少人力和经济负担当作下一步目标。布鲁塞尔条约所建立的五国合作,因而既是一套已经开始运行的欧洲机制,也是向更大范围安全安排过渡的基础;1948年的签约、生效与后续机构建设,是这一过程中的不同步骤。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