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营建的不同时间
公历1934年,伊朗国民议会授权教育部在德黑兰设立大学。法条转录本署通过日期为太阳历1313年霍尔达德月8日,折合公历1934年5月29日;美国教育局1963年报告另记为6月29日,两者的具体日期并不一致。
时任代理教育部长阿里-阿斯加尔·希克马特(ʿAli-Aṣḡar Hekmat)在1934年2月的内阁会议上提出首都缺少大学,礼萨·沙随即命他筹建。他寻找和购买校址,并请建筑师安德烈·戈达尔(André Godard)设计校园。阿巴斯·米拉尼的研究把1935年2月4日称为揭幕,美国教育局报告则称礼萨·沙当天奠基。1934年的设校立法与次年的典礼因此需要分别叙述。
把学院纳入共同组织
创办法列出六个学院方向:神学、自然科学与数学、文学哲学与教育、医学、法律政治与经济、工程技术;另允许高等师范学校、美术学校及其他机构加入。
依创办法规定,校长最初由教育部长提名、君主下诏任命;此后改由大学委员会提名,经部长同意再获任命。校长和院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大学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院长及每院至少一位教授组成,负责入学条件、课程、学位资格和考试规则;各学院另有由院长主持的委员会,参与本院事务。
经费怎样进入大学
第七条赋予大学法人资格和行政、财务独立地位,同时规定教育部长负直接责任。第八条把科学、技术服务与收入联系起来:大学可以向委托工作的个人及非官方机构收费。这类收入、私人捐助及其他收入须另立账户,由校长监督,但学生缴费不归入该项账户。
支出用途由大学委员会提出,教育部长批准,教育部有权监督账目。指定用途的捐赠和宗教基金须遵照捐赠者意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向宗教基金主管部门报送收支。法条记录的是收支权限和程序,没有在这些条款中列出一个可当作初创总经费的数额。
参考:[1]
旧教师怎样转入新制度
法定聘任条件要求教授年满三十岁、副教授年满二十五岁,并具有博士或被认定为相当的学术资格。自太阳历1313学年起,有多名应聘者时须按专门规则竞争选任;合格人员不足,则可按合同聘用获委员会认可的学者,或付酬使用政府部门的专家。
在太阳历1312—1313学年任职于高等学校的人员,符合条件者可转为大学正式教师。该学年在这些学校任教而没有博士文凭者,须在太阳历1314年霍尔达德月结束前提交本学科新论文,经大学委员会接受后取得相当于该学科博士资格的教授证书。第十三条还把1313—1314学年初级副教授月薪定为一千里亚尔,基本薪额每年按预算法确定。
参考:[1]
从入学到课堂
最初的1043名学生大多来自此前的学校。大卫·梅纳什里记载,早期按法国模式安排课程,各学年课程预先确定,学生不能自由选课。
转任、补交论文、合同聘用和专家兼课,为既有教师与新资格要求之间规定了具体衔接办法;招生、课程和考试又被交给共同的大学委员会制定。创办法由此把学院、人员和经费分别纳入可执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