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四月定本的来历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北德意志联邦扩展为帝国的过程中整理而成的宪制文本。它承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又纳入1870年11月与巴登、黑森、巴伐利亚和符腾堡达成的加入安排。南德各邦并入共同制度,需要重新写明联邦范围、皇帝称号及成员权利。
普鲁士首相、帝国宰相奥托·冯·俾斯麦是这一政治与制度整合的主要推动者。宪法序言仍以各邦君主订立永久联盟的方式表述国家形成,显示帝国是在既有邦国与条约关系上组织起来的。1871年1月18日凡尔赛的皇帝宣告,是政治仪式;四月定本的制定和生效另有程序。
草案提交、签署与生效
美国驻柏林公使乔治·班克罗夫特保存的文件,附有俾斯麦署名的1871年3月21日提交函。函中说明,宰相奉皇帝之名,把联邦参议院已经同意的宪法法律草案交帝国议会审议。这份原始文件显示,草案先经各邦政府代表组成的机关处理,再进入民选议会。
帝国议会于4月14日通过文本。威廉一世于4月16日在柏林签署法律,俾斯麦副署;《帝国法律公报》第16号于4月20日刊布。宪法第2条规定,法律未另定日期时,自公报发行日结束后的第十四日起发生拘束力,因此这一版本于5月4日生效。通过、签署、公布与生效分别发生在不同日期。
各邦参与立法与普鲁士的分量
宪法列出二十五个成员邦,包括王国、公国、诸侯国和汉萨自由市。联邦参议院由各邦政府的代表组成,各邦票数不相等;原始版本共五十八票,普鲁士十七票,巴伐利亚六票。同一邦的票必须一致投出,代表履行的是政府指示下的职务。
第5条把帝国立法交给联邦参议院和帝国议会,两者都须形成同意的多数。第78条又规定,修宪案在联邦参议院遭十四票反对即被否决。普鲁士掌握十七票,足以单独阻止修宪。涉及某邦特殊权利的条文,还须得到该邦同意才能改变。联邦结构既保留成员参与,也把普鲁士的优势写入决策规则。
参考:[1]
皇帝与宰相的责任关系
普鲁士国王兼任德意志皇帝,对外代表帝国,并有召集、开闭两院等权力。帝国宰相由皇帝任命,主持联邦参议院并领导其事务。依第17条,皇帝的命令和处分须经宰相副署,宰相由此承担责任。
这套安排没有规定宰相必须持续取得帝国议会多数信任。议会可以参与立法、讨论政策和审议预算,却不能依后来议会内阁制的方式选择政府首脑。奥格的制度研究还指出,帝国各行政部门并不组成集体负责的内阁,其负责人处在以宰相为中心的行政体系中。
民选议会的权力与选举边界
第20条规定帝国议会由普遍、直接、秘密投票产生,原始席位总数为三百八十二。选举办法沿用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选举法:年满二十五岁的男子原则上享有投票资格,现役军人暂停行使投票权,接受贫民救济等情形也会导致排除。这里的“普遍”并未包括女性。
议员代表全体人民,不受选区的强制指令约束,议会讨论公开进行;帝国法律和年度预算需要议会参与通过。原始宪法第32条同时禁止议员领取薪俸或补偿。班克罗夫特在1871年5月6日的报告中已提到议员报酬议案仍待审议,反映议会能否便利不同社会背景者参加,随制度启动便成为实际问题。
旧法衔接与共同国家事务
颁布宪法的法律没有把原有制度全部废止。其第2款保留有关北德法律在南德各邦施行的既有规定,并把那些法律中的北德联邦称谓解释为帝国及其相应机关,使行政和法律能够衔接。宪法则确认帝国法律优先于邦法,列举关税、贸易、货币、铁路、邮政等共同事务,同时保留部分邦的特别安排。
文本没有独立的基本权利目录,但第3条要求各邦对其他成员邦的公民,在定居、营业及司法保护等事项上按规定给予同等对待。它把邦国联合、民选立法和君主行政结合在同一结构中;实际治理依靠帝国机关与各邦行政继续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