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的制宪与生效
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于1867年7月1日生效,为普鲁士及其他北德邦国建立共同的国家机关和立法制度。原始公布文件明确记载这一日期;8月2日发行的首期联邦法律公报再次刊载全文,因此公报发行日并不是联邦开始实行宪法的日期。
1866年北德各国的联盟协议为制宪提供了前提。各邦依其选举法律选出共同议会,1867年2月12日举行选举,2月24日在柏林开会。4月16日,议会以230票对53票接受修改后的草案,各政府同日表示同意,此后通过各邦法律程序加以公布和实施。
俾斯麦的方案与议会修正
普鲁士首相兼外交大臣奥托·冯·俾斯麦在制宪中居于关键地位。他在3月11日演说中表示,目标不是一次建立理论上完美的联邦,而是在保留各邦存在的条件下取得共同体运作所需的最低限度让步,并避免重演法兰克福和埃尔福特统一尝试的失败。
行政责任是争论焦点之一。马库斯·阿波斯托洛夫的研究指出,自由派议员贝尼希森等人曾希望建立集体负责的联邦行政机关,最后达成的安排却把副署责任集中于联邦宰相。宪法第17条据此要求联邦主席的命令由宰相副署并承担责任,但并未建立必须依靠议会信任存续的内阁。
邦国政府与民选议会共同立法
宪法第5条规定,联邦参议院与国会的多数决议必须一致,才能形成联邦法律。参议院由各邦政府代表组成,表决权并不平等:总计43票中,普鲁士占17票,萨克森占4票,多数小邦只有1票。同一邦拥有的票数必须统一投出。
国会则依第20条通过普遍、直接和秘密投票产生,具体选举规则仍由有关选举法承接。议员按第29条代表全体人民,不受指令约束,并享有议会发言和表决的保护。两院分别连接邦国政府和选民,立法协商也因此同时受到联邦结构与民意代表机制的影响。
参考:[1]
普鲁士王权与联邦宰相
第11条把联邦主席权赋予普鲁士王室,包括对外代表、缔约及战争与和平事务;涉及联邦立法领域的条约,仍须取得参议院和国会相应同意。主席还有召集两院、公布法律和任命联邦官员等权力。
第15条规定,宰相由主席任命,主持参议院并领导其事务。俾斯麦于7月14日出任这一职务,把自己的普鲁士首相身份与新联邦行政职能连接起来。国会虽参与立法和财政审议,却没有由多数派自行组成政府的权力,君主权力在整个体制中保持重要位置。
共同市场、财政和军费的安排
第2、4条确认联邦法优先,并把迁徙、关税贸易、货币度量衡、银行、知识产权、铁路、邮政电报和若干司法事项纳入共同立法范围。第42条要求各邦把铁路作为统一网络管理;法律统一与交通联系成为联邦合作的具体内容。
联邦支出首先由关税、共同消费税和邮电等收入负担,不足部分由各邦按人口分担。年度预算原则上由法律确定,但第71条对过渡期军费另作安排,只把相关明细预算交两院知悉并提出意见。这种区别使财政议会监督并非在所有领域具有同等强度。
参考:[1]
联邦结构中的统一与延续
修改宪法仍走立法程序,但参议院须达到出席代表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第79条另外规定南德各邦加入的法律途径,使扩大联邦领土可以在既有制度内进行。这些条款给政治统一留下延伸空间,也使普鲁士在重大制度变更上保持很强的影响力。
1867年宪法的核心,是把各邦政府、普鲁士王权与共同议会组合起来。它赋予联邦处理跨邦事务的能力,同时保留邦国参与决策的机制。其国家机关与权力配置成为后来帝国体制的重要基础;1871年的扩展和修订则属于后续宪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