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订旧约到筹备会议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认为,1949年日内瓦道路交通及标志规则需要扩充。1966年第1129(XLI)号决议注意到奥地利政府的邀请,决定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并请联合国秘书长准备交通与标志、信号公约草案。
决议要求邀请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另邀机构和组织以咨询或观察员身份参与。各国提出修正案、受邀组织建议技术修改,再经秘书长预先分发,是决议安排的谈判准备程序。
参考:[1]
会议、签署和批准各有日期
联合国道路交通会议实际于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在维也纳举行,分别拟定并开放签署道路交通、道路标志和信号两项公约。后者是独立文书。就道路交通公约而言,法国于1971年12月9日交存批准书,英国则到2018年3月28日才完成这一步。
参考:[2]
共同规则怎样接入国内制度
1968年原文第3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措施,使国内交通规则在实质上符合公约第二章,并接纳符合条件的国际通行车辆及驾驶人。第8条要求行驶中的车辆或车辆组合有驾驶人,且驾驶人始终能够控制车辆。第35条规定跨境机动车及由机动车牵引的非轻型拖车的登记,以及驾驶人携带登记证件;第41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国内、国际驾驶许可获得承认,并对学习驾驶许可等作出限制。
这些安排既涉及道路上的驾驶行为,也涉及跨境时认可的凭证。第45条规定须经批准,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至1969年12月31日;第47条以第十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十二个月作为整体生效条件。对之后批准或加入的国家,则自各自交存文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参考:[3]
欧洲另订补充规则
1971年5月1日,欧洲补充协定在日内瓦缔结,1979年6月7日生效。其第1条要求参加国的交通规则实质上符合协定附件;第2条把批准与已批准或加入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相联系。该协定以其附件修改和补充公约的相应条款。
附件把原公约中的若干建议变为义务,并增加对儿童、残疾人和老年道路使用者的特别注意要求。它还要求驾驶人注意避免车辆对道路使用者及沿路房屋住户造成噪声、扬尘或烟气等可避免的滋扰。这些补充条款约束参加该协定的国家。
参考:[4]
英国的批准与拖车执行难题
英国准备退出欧洲联盟时重新面对跨境通行依据。英国上议院附属立法审查委员会A分委员会2018年报告指出,英国当时没有拖车登记制度,一些欧盟国家已对英国拖车采取规模不大却持续发生的执法行动。报告转述英国交通部的说明,把批准公约列入退出欧盟的准备工作。
委员会审查的草案拟由驾驶员及车辆牌照管理局按收回成本的方式办理登记,并针对违反登记规定设立违法责任。报告同时预计,多数旅行拖车和单马拖车无需登记。
参考:[5]
把批准落实为登记程序
英国随后于2018年11月20日制定《拖车登记条例》。第4至7条规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资料、通知和证件;第12至17条处理检查、登记号码与号牌。附表1分阶段启动制度,涉及未登记拖车跨境使用的第5条以及若干路边执法条款,自2019年3月28日起生效。
第5条针对前往或经过其他公约缔约国的行程,并设置登记义务的例外:允许最大质量不超过750公斤的拖车,以及不超过3500公斤且该行程主要不用于货物或旅客行李的商业运输或其他有偿职业活动的拖车,均在例外范围内。第4条将登记费定为26英镑,第7条规定登记证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十年。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