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标志体系出发
国际标志目录随着汽车交通而扩展:1909年的四种标志,到1931年增至二十八种,1949年增至五十五种。跨境驾驶要求司机辨认别国道路信息,但既有标志并不一致。Nouvier等人的历史研究指出,1949年日内瓦会议未能达成全球通用的单一体系:欧洲体系较多采用图形,美国体系较多依赖文字,两者的颜色与形状也不同。1950年代初的比较试验没有产生明确胜者,改换大量现存路牌的成本又增加了统一的困难。维也纳谈判因此承接的是长期协调问题;警告标志中的三角形与菱形方案最终仍然并存。研究还举出法国的反例:1932年的国内路牌没有采用1931年公约的新图样,而沿用此前样式。订立标准与更新实物之间的落差,在维也纳会议以前就已存在。
参考:[1]
维也纳会议如何组织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安排修订1949年的公约和议定书,要求秘书长准备道路交通与道路标志两份草案,并征求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意见。会议于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奥地利、法国、苏联、美国和印度等国派代表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咨询身份出席。会议主席为A. Buzzi-Quattrini。代表以草案为基础审议,最后形成分别处理道路交通和标志号志的两部公约;11月8日也是会议最后文件的签署日期。
参考:[2]
将道路信息转成共同规则
公约第5条把路牌分为危险警告、管制及指示三类;管制类再包括优先、禁止或限制、强制等标志。第23条规定车行灯号的意义,例如红灯禁止通行,绿灯准许通行,却不允许司机驶入已拥塞、可能在变灯前无法驶出的交叉口。允许多种标志或图案供选择时,缔约方须在全国采用其中一种,并努力就相同选择达成区域协议。公约因而既规定司机必须理解的信息,也为各国保留有限选择;共同规则并不要求每一处路牌的外观毫无差别。第37条规定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第39条以第十五份批准或加入书交存后十二个月作为生效门槛,后来加入的国家则各自计算十二个月。
参考:[3]
签署以后才有批准和生效
保存人记录显示,1968年11月8日的签署没有使公约立即生效。圣马力诺于1970年7月20日交存批准书,法国于1971年12月9日批准;公约到1978年6月6日才生效。作为会议举办国的奥地利,虽在1968年签署,却到1981年8月11日才批准。英国同样在1968年签署,但截至2026年10月17日的记录仍没有批准日期。这些不同进度说明,会议参加、签署和成为缔约方应分别考察,不能以某国出现在签署名单上推定它已承担全部条约义务。
参考:[5]
更新设施的分阶段承诺
《联合国年鉴》在介绍会议成果时,特别列出了设施改换的两种期限。外观与公约标志相同而意义不同的既有标志、图案、设施或标线,应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四年内替换;不符合公约体系的其他设施则有十五年的改换期。这是一份安排逐步转换的时间表,并非宣告各国已在1968年完成换装。年鉴还指出,缔约方无须采用公约列出的全部标志,而应限于实际必要的种类。因此,落实工作包括选定适用标志、清理相互矛盾的含义,并按期限更新设施,而不只是把条约文本收入法规。
参考:[4]
区域补充继续细化落实
1971年5月1日,欧洲补充协定在日内瓦订立,目的在于提高欧洲道路标志、号志和标线规则的一致程度。它要求缔约方采取措施,使本国体系符合协定附件;国家须先批准或加入维也纳公约,才可批准这份协定。该协定须等到第十份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满十二个月,并且不得早于有关维也纳公约的生效日期,才能生效。协定另设修订程序,表明区域协调仍需新的法律步骤,不能仅凭1968年的签署自动完成。它把国际共识推进到更细的区域规则,但条约规定的措施是否落实到具体道路,还要依据各国法规、建设和维护记录判断。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