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犯罪议题走向独立谈判
200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定另行谈判一项反腐败文书,使它独立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谈判议程随后纳入预防、犯罪化、国际合作和非法转移资金的返还。2001年12月4日至7日,阿根廷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主持非正式筹备会议;56国参加,26份提案被整理为便于继续谈判的综合草案。
2002年1月21日,反腐败公约谈判特设委员会在维也纳开始第一次会议,97国派代表出席,选举哥伦比亚的埃克托尔·查里·桑佩尔为主席。主席团分担议题,约旦牵头预防措施,秘鲁牵头非法资金转移,奥地利牵头后续机制;各组通过全会和非正式磋商寻求共识。
委员会共开七届会议。2003年7月至8月的第六届会议仍未结束谈判,遂安排续会。查里·桑佩尔去世后,约旦代表在第七届会议代理主席。10月1日,委员会通过公约草案并送交大会;这是谈判文本获得同意的阶段,大会尚须采取行动。
参考:[1]
纽约大会的通过决定
2003年10月31日下午,联合国大会在纽约举行第51次全体会议,由斯洛文尼亚籍副主席主持。中国代表张义山代表亚洲国家组介绍反腐败公约决议草案。各国发言显示,追查跨境资金已成为这项反腐败安排的重要内容:瑞士强调返还非法所得,尼日利亚代表则把资产追回与本国作为受害国的经验联系起来。
会议主席询问大会是否决定通过草案,逐字记录随即记载草案获通过,成为第58/4号决议。由此,2003年的节点对应大会通过公约,而不是公约已在各国全面执行。印度尼西亚代表在同次会议中把签署、批准和实施列为仍需实现的目标。
参考:[2]
签署、批准与2005年生效
公约于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开放签署,随后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至2005年12月9日。联合国保管记录分栏记载签署和批准书交存日期:墨西哥于2003年12月9日签署,2004年7月20日交存批准书;中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2006年1月13日交存批准书。公约整体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同日以第42146号登记。这些不同日期显示,谈判通过、签署与各国批准不是同一次手续。
参考:[3]
条约义务与审查争执
公约包含强制与非强制规定,犯罪化义务涉及行贿、受贿、公职人员侵吞财物和洗钱,另有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追回安排;履行需要国内立法、政策与资源投入。马蒂·约特森与亚当·格雷卡尔的2012年研究指出,履约审查方式后来仍需谈判。专家提出技术选项,外交官处理主权与政治顾虑;双方共同参与,才使互审方案获得接受。
参考:[5]
多哈会议确立国家互审
2009年11月9日至13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三届会议在卡塔尔多哈举行,通过第3/1号决议及审议机制职权范围。第一周期安排审查犯罪化、执法与国际合作,第二周期审查预防和资产追回。机制被规定为政府间、非对抗、非惩罚的程序,不对国家排名。
每个缔约国由另外两个缔约国审查,其中一个来自同一地理区域,并尽可能具有类似法律制度。被审查国填写自评清单,审查国专家开展案头审查;经被审查国同意,可赴该国访问或在维也纳会面。缔约国会议秘书处为这一机制提供支持。
审查报告须由双方协商定稿,列出良好做法、困难,并酌情列明技术援助需求。执行摘要公开提供,但完整国家报告原则上保密,由被审查国决定是否公布。这样的安排把政府间合作与国家控制结合起来,也使公众能够看到多少履约资料,取决于摘要制度和各国的公开选择。
参考:[4]
履约报告记录的改变与缺口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17年的第二版履约研究,分析了编写时第一周期审查已完成或接近完成的156个缔约国在犯罪化、执法和国际合作方面的情况。报告记载了扩充腐败犯罪、建立法人责任制度和加强证人保护等改革,也指出这些措施与既有国内改革及其他国际机制相互作用。
在行贿外国公职人员方面,多数已有相关法律的受审国仍很少发现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数量有限。公约与审查机制提供了改革和合作的渠道,实际成果仍须从调查、起诉与判决等运作中检验。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