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暂停试验到有限目标

1963年8月5日,苏联、英国、美国在莫斯科签署通常简称《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协定,正式名称明确列出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三种环境。它回应了大规模核试验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也体现了核国家在保留部分试验能力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尝试。

此前暂停试验的安排未能维持。美国能源部试验史报告记载,美国1958年开始暂停试验,苏联于1961年9月恢复试验,美国同月恢复地下试验。1963年7月9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讨论赴莫斯科谈判指示时,国务卿迪安·腊斯克把三种环境禁试定位为迈向全面禁试的一步,而非最终解决方案。

参考:[2] [4] [5]

谈判、草签与正式签署

美国副国务卿威廉·埃夫里尔·哈里曼和英国枢密院议长兼科学大臣黑尔什姆勋爵于7月14日抵达莫斯科。次日,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基塔·赫鲁晓夫主持首轮会议;7月16日至25日,谈判继续由苏联外长安德烈·葛罗米柯参加。

具体争论涉及和平用途核爆炸是否例外,以及缔约国能否退出。哈里曼7月16日电报记录,苏方反对再设和平用途例外,美英则坚持必须有适当的退出条款。最终文本没有为和平用途留下豁免,却保留了退出制度。7月25日,三位谈判代表草签文本;8月5日,腊斯克、英国外相霍姆勋爵和葛罗米柯正式签署。草签确认谈判成果,尚未使条约生效。

参考:[1] [2] [3]

禁止什么,留下什么

第一条要求缔约国在其管辖或控制的地方,禁止、防止并不自行进行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的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水下范围包括领海和公海。缔约国也不得促成、鼓励或参与其他地方发生的同类爆炸,因此不能把活动移到境外便规避承诺。

地下试验没有被一概禁止,但也不是毫无限制:在其他环境发生的爆炸,只要造成放射性碎屑出现在有关国家领土界限之外,同样受到禁止。关键在爆炸环境和越境后果,不在于国家把它命名为军事试验还是和平工程。序言仍承诺寻求永久停止全部核试验。

参考:[1]

从国内同意到国际生效

第三条规定,条约必须经过三个原始缔约国批准,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以美国为例,参议院1963年9月24日以80票对19票同意批准,约翰·肯尼迪总统10月7日签署批准书。这两个国内程序都不等于条约已经在国际层面开始生效。

10月10日,苏、美、英三国交存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三个政府同时担任保存机关。《联合国条约汇编》还记载10月15日的登记,登记日期另属联合国备案程序。其他国家可签署后批准,或在生效后加入;迟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从交存之日起受约束。

参考:[1] [2]

短文本中的程序安排

条约只有五条,没有设立国际现场核查组织,也没有把全面裁军写成已完成的义务。第二条允许任何缔约国提出修正,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要求时召开会议;通过及生效所需的多数必须包括全部三个原始缔约国。这使扩大禁止范围不仅需要更多国家支持,也离不开三国共同同意。

第四条把期限设为无限期,但允许一国认为与条约事项有关的非常事件危及其最高利益时退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缔约国。三国联合声明还谈及互不侵犯安排等议题,却没有把这些谈话全部转化为本条约义务。禁试协议的范围因此比同期外交议程窄得多。

参考:[1] [3]

试验转入地下后的成效与局限

落实过程首先表现为试验方式的变化。美国能源部2015年汇编记载,自1963年6月起,美国进行的核试验均为地下试验,多数位于内华达。这一转变部分先于条约签署,不能把所有变化都算作10月生效当日产生的结果;它也说明签约没有使核试验整体结束。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1993年报告指出,1963年后大气层试验频率显著下降,地下试验反而增多;全球大气层试验直至1980年才停止。报告肯定减少大气层试验对降低公众辐射照射的作用,同时记载部分地下试验曾因逸出或气体扩散释放放射性物质。因此,条约建立了重要的环境边界,却没有消除武器发展、试验场污染及进一步禁试谈判的需要。

参考:[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