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尚未结束的安置立法

1944年6月22日,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签署《军人复员安置法》,即通常所称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或G.I. Bill。法律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军人退役后的生活转换,把教育训练、贷款担保、失业津贴、就业服务和医疗设施建设纳入一套联邦援助安排。

当时战争仍在进行,政府已开始筹划大规模复员后的就业与经济调整。美国军团等退伍军人组织推动立法,国会两院予以通过。罗斯福在签署声明中强调,服役者承受了特殊的经济牺牲,退役援助与维持战后充分就业需要同时推进。法律因而既是服役补偿,也是战时经济向平民经济转换的准备。

参考:[1] [2] [3]

教育援助的具体结构

教育条款主要适用于1940年9月16日以后至战争结束前服役、以非不名誉条件退役,并符合服役期限等要求的人。一般须有至少九十天服役,因服役伤病退役者另有资格安排。援助对象既包括因入伍耽误学业者,也包括需要复习或再训练课程者;法律把入伍时不超过二十五岁者视为学业受到影响。

符合条件者可在获认可并愿意接收其入学的学校或训练机构选择课程。原法规定先提供一年教育或训练,在满足条件时按服役期限增加,总计一般不超过四年。课程范围不仅是大学,还包括职业学校、技术训练和学徒培训。

退伍军人管理局可向学校支付学费、规定杂费及必要书籍设备费用,每一普通学年最高五百美元。全日制学习者另有生活津贴:无受扶养人者每月五十美元,有受扶养人者七十五美元;兼职或带薪训练适用不同计算。这套制度把学习费用与生活维持分别处理,使教育援助不限于减免入学费用。

参考:[1]

住房、就业与失业过渡

第三编规定,符合资格的退伍军人可为购建住房、农场或经营财产申请联邦贷款担保。原法的一般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百分之五十,担保总额最高二千美元;二千美元是联邦保证承担的额度,而不是所有贷款的本金上限。住房申请还须审查收入与还款安排、房屋适用性及估价,援助并非直接向每名退伍者赠送房产。

法律另设退伍军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各州就业代表、公共就业办公室和雇主联络帮助求职。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伍者,原法提供每周最高二十美元、累计不超过五十二周的调整津贴,领取周数与服役时间相关,并受求职登记、工作能力、拒绝适当工作等规则约束。

医疗与行政能力也是法案的一部分。第一编授权增加医院设施、利用军方不再需要的医院,并扩展退伍军人管理局的地方办事网络。教育、贷款和津贴因此依赖一套持续受理申请、核查资格和联系州级机构的行政体系。

参考:[1] [2]

扩大机会与实施差距

法案使数百万退伍军人能够接受大学、学校或职业训练,并支持战后住房购置。它扩展的是以服役经历为依据的福利资格,而不是向全体公民提供同样待遇。罗斯福在签署时仍要求国会处理军人服役期间的社会保障缴费记录,以及商船船员的教育与失业援助,显示相关安置议题尚未全部解决。

法律确立的资格也不等于实际机会完全平等。国家档案馆的历史说明指出,黑人退伍军人在银行住房贷款和白人郊区购房方面遭遇歧视。学校招生、贷款审查及地方社会制度仍影响援助能否落实。

1944年签署的关键变化,是联邦政府以成套制度支持退役军人重新进入教育、就业和住房市场。此后援助范围与金额不断调整,但最初法律已经把服役后的社会安置确立为长期公共责任,而非一次性退伍给付。

参考:[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