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放边界到选择加入

1989年11月边界开放后,德国统一的争论逐渐从是否统一转向如何统一。1990年3月18日东德人民议院选举前后,主要方案有两种:依据当时《基本法》第23条加入其适用范围,或依据第146条制定由全体德国人民决定的新宪法。支持后者的人强调制宪与公民参与;支持加入者则强调利用政治机会尽快实现统一。

选举后,加入方案占据优势。8月23日,人民议院以294票赞成、62票反对、7票弃权,决定东德于10月3日加入联邦共和国。这是东德议会作出的国家地位决定,不是由两国共同另建一个国家,也不是仅成立一个保持双方主权的邦联。

参考:[2] [1]

签署、批准与生效的不同日期

8月31日,沃尔夫冈·朔伊布勒和京特·克劳泽在柏林分别代表两国签署《统一条约》,把加入决定转化为宪法、法律与公共制度衔接的安排。9月20日,联邦议院和人民议院分别批准条约,为完成各自国内程序提供议会同意。

条约生效与国家加入并非同一天。第45条规定,两国政府相互通知国内生效条件已经满足之日,条约即生效;法律公布记录将这一日期明确为9月29日。第1条另外规定加入于10月3日发生效力。因而,10月3日是国家统一的实施日,不能把签署、批准、条约生效和加入生效都合并为一个日期。

参考:[1] [3]

统一后的州与法律秩序

依照条约,勃兰登堡、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萨克森、萨克森—安哈尔特和图林根成为联邦共和国的州;柏林原有的23个行政区共同组成柏林州。《基本法》的适用范围随之扩展,东德不再作为独立国家存在。条约确定柏林为首都,但议会和政府所在地问题留待统一后决定,首都地位不能等同于机关当日全部迁入。

法律衔接也不是把东德全部规则在一夜之间无差别取消。第8条以联邦法律开始适用为原则,同时容许条约及附件规定例外;第9条为符合《基本法》及相关法律条件的东德法律保留继续适用的空间。统一首先建立共同宪制框架,具体制度的调整仍需过渡安排。

参考:[1]

国内统一与对外安排的边界

《统一条约》处理两国之间的加入及内部制度衔接;美、苏、英、法参与的“二加四”谈判则处理统一的对外条件。两者相互配合,却不是同一条约,也不能用对外谈判取代人民议院的加入决定。

“二加四”条约于1990年9月12日签署,其批准程序延续到1991年3月。在此期间,四国于10月1日在纽约签署暂停行使有关德国整体及柏林权利与责任的声明,为统一提供过渡安排。10月3日随后成为德国统一日;国家法律上的统一完成,并不意味着社会经济差异也在同一天消失。

参考:[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