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德国与四国共同谈判
1990年9月12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与法国、苏联、英国、美国在莫斯科签署《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通常称为“二加四条约”。谈判要处理的,是德国统一与战后四国对柏林及德国整体的权利和责任如何衔接。它把领土、军备、驻军和主权放进同一个解决方案。
条约序言记录了部长级进程:根据2月13日的渥太华声明,六方代表先后于5月5日在波恩、6月22日在柏林、7月17日在巴黎开会,再于9月到莫斯科完成文本。波兰外交部长参加了巴黎会议。波兰边界直接关系欧洲安全,因此虽然波兰不是这个六方条约的签署者,其问题仍进入谈判及最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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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土的范围与和平承诺
第一条规定,统一德国包括联邦德国、民主德国和整个柏林的领土;其外部边界取这两个德国原有边界,并自条约生效起具有最终性质。统一德国不得向其他国家提出领土要求,今后也不得提出。德国与波兰还须另以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条约确认现有边界。
这一安排不止是一句政治宣言。两个德国承诺使统一后宪法符合边界条款,特别涉及《基本法》序言、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条又重申德国领土只能产生和平,准备侵略战争的行为应属违宪并受处罚,武器使用必须符合宪法和《联合国宪章》。领土终局性与军事行为的约束在文本中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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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规模与东部地区的特殊安排
第三条确认德国放弃制造、拥有和控制核、生物及化学武器,并继续承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义务。它还载入两德的裁军承诺:在三至四年内把统一德国陆海空军总员额降至37万人,其中陆军和空军不超过34.5万人;这一削减以首份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协定生效为起点。
苏军撤离则另有时间表。第四条要求德国与苏联以条约安排驻留和撤军,至1994年底完成。第五条分别规定撤离前后的驻军条件:苏军尚在时,原东德及柏林的德国部队受到同盟编制限制;撤离后,德国同盟编制部队可以进入,但这一地区不得驻扎或部署外国军队以及核武器或其运载工具。第六条同时保留统一德国参加同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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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生效与四国权利的终结
条约签署没有让全部法律手续在当天结束。第八条要求批准或接受,由统一后的德国办理德方批准,并由其政府保管各国批准书;第九条规定,最后一份批准书交存之日才是条约生效日。德国于1990年10月13日交存文件,美、英、法随后办理,苏联于1991年3月15日最后交存,条约遂在这一天生效。
在等待批准期间,四国外长于1990年10月1日在纽约发表另一份声明,决定自德国统一起暂停行使对柏林及德国整体的权利和责任,并相应暂停相关机构和安排。暂停先行、条约生效后正式终止,构成两个法律阶段。第七条最终终止四国相关权利与责任,并确认统一德国对内政外交拥有完全主权。
撤军承诺怎样落实
文本所列1994年底期限是撤军义务,不能直接当作完成日期。1994年8月31日,德国在柏林举行送别俄罗斯西部集群的正式仪式,俄罗斯总统鲍里斯·叶利钦到访。德国总理赫尔穆特·科尔在当天讲话中宣布撤军已经依约完成,而且早于二加四条约规定的期限。
科尔还提到德国参与在俄方建设住房及提供人员转业培训,说明撤军需要处理运输、安置和生活条件,而非只靠一道撤离命令。至此,从1990年签约、1991年生效到1994年驻军撤离,德国外部统一条件的落实经历了持续数年的过程。主权安排的法律生效与军队在地面的实际移动,各有自己的完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