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运动与护宪三派
日本普通选举法是1925年改正后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的通称,核心变化是取消以缴纳一定税额作为选举资格的条件。它改变的是帝国议会众议院的选民基础,而不是把全部国家机关改为全民直选。
废除纳税资格的运动早在明治时期已经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为更广泛的政治诉求。1924年成立的加藤高明内阁由宪政会、政友会和革新俱乐部等护宪三派支持,三党共同拟订普选方案。政府推动与社会动员相互作用,使长期争议进入实际立法阶段。
议会妥协与法律公布
法案经过众议院、贵族院审议,因两院意见不同而交由两院协议会协调。1925年3月29日的众议院会议记录显示,议长以起立表决确认多数支持协议会方案;当晚的议事报告又记载,贵族院已通过该方案。法律随后于5月5日以大正十四年法律第四十七号公布,议会通过和正式公布并不是同一天。
争论并未因废除税额限制而结束。协议会对接受救助者的排除条款作出妥协,鸠山一郎在会议中批评,这仍按个人财产和生活条件划分政治资格。支持方案的议员则主张接受两院协调的结果,以完成普选立法。会议录呈现的不是毫无分歧的胜利,而是权利扩张与限制条款同时形成的过程。
男性选举权的扩大及边界
改正法第五条规定,年满25岁的男性帝国臣民享有选举权,年满30岁者具有被选举权。取消纳税额门槛,使大量此前被财产条件排除的男性进入选民范围,但女性并未获得同等资格。第六条等规定仍排除因贫困而依赖公私救助或扶助者、无固定住所者等群体。
同一时期通过的治安维持法,又加强了对共产主义等政治运动的压制。国立国会图书馆的历史说明将它与普选案的政治交易联系起来。扩大投票资格与收紧政治活动空间并行,说明1925年的改革既具有重要的民主化意义,也处在帝国体制的限制之内。
1928年的首次实行
新制度第一次用于众议院总选举,是1928年2月20日的第十六届总选举。宪政纪念馆以约数比较,选民规模由约300万人扩大至约1200万人。政党因而需要面对更广泛的公众,海报、传单和录音演说等宣传方式得到运用。
扩大选民范围并未消除政府干预、资金政治或其他竞争障碍。女性的国政选举权要到1945年再次修法后才取得,并在1946年总选举中首次行使。因此,1925年的事件是男性选举权大幅扩张的制度转折,不能等同于男女平等普选的完成。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