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年的独立与1825年的承认
海地在击败法国远征军之后,于1804年1月1日宣布独立。法国此后仍把它视为反叛殖民地;商业往来并不等同于正式外交承认。1825年的变化,是原殖民宗主国接受这一国家的独立地位,而不是海地在该年才从法国统治下诞生。
赔偿方案并非到法国舰队出现时才首次提出。亚历山大·佩蒂翁在1814年的接触中已表示可以讨论对原殖民者不动产损失的补偿,但拒绝重返殖民统治,也反对把已经解放的人口再当作可索赔的财产。继任总统让-皮埃尔·博耶继续寻求承认。谈判的存在不意味着海地预先接受了法国后来单方面规定的金额、期限和贸易特权。
王令的三项条件
1825年4月17日,查理十世在巴黎杜伊勒里宫颁布王令。它不是两国平等签署的条约:文中没有使用“海地”国名,而称“圣多明各法国部分”的现有居民,并把独立表述为国王附条件的授予。这个称谓沿袭殖民地范围,不能据此把当时博耶对全岛的统治都解释成法国原有领土。
第一条规定港口向各国贸易开放,但对法国船旗所征船舶及货物进出口税减半。第二条要求居民向法国储蓄信托机构支付1.5亿法郎,分五个年度等额缴纳,首期于1825年12月31日到期,用以补偿提出索赔的原殖民者。第三条才在这些条件下承认其政府完全独立。赔款受益方不是被奴役者,而是原殖民财产所有者及其权利承继者。
舰队压力与博耶的选择
王令签署于4月,但送达海地并被接受发生在7月。法国使者马科男爵带着王令抵达太子港,海军力量伴随而来,并以拒绝后封锁港口相威胁。博耶政府接受条件,同时希望降低赔款、另订商业安排;7月11日的参议院登记与博耶公告,显示接受已经进入正式公共程序。
博耶的公告把法国承认描绘为巩固既得独立的外交成就,并期待贸易、农业及和平生活改善。这是其政府为决定辩护的声音,不代表全体海地人认同债务。法国使者在任务报告中则强调对法国商业的收益。把这些陈述并置,可以看出双方追求的并不相同:海地政府希望排除重新征服的危险、扩大国际承认,法国则把放弃殖民主张与经济利益绑定。
从赔款义务到双重债务
为了筹措首期3000万法郎,海地在1825年向法国金融市场借入名义本金3000万法郎、年息6%的贷款;扣除金融费用后实际所得约2400万法郎,仍需以本国财政补足。赔款余额与借款本息是两种不同负担,这正是“独立赔款”发展成“双重债务”的关键,不能把贷款误认为法国向海地提供的无偿补助。
原定五年付款难以维持。1838年的双边安排把赔款总额从1.5亿降为9000万法郎,其中已经支付的3000万计入总额,余款6000万另行展期。同年的和平友好条约明确称海地共和国为自由、主权、独立国家,与1825年王令的措辞有别。此后的还款、再融资和财政干预持续演变;1825年的直接后果,是外交承认以支付原殖民者补偿和给予贸易优惠为代价,并开启了长期债务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