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会提案到各州批准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于1870年获得批准,将禁止种族性投票歧视写入联邦宪法。它要求联邦政府与各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受奴役的身份,剥夺或限制美国公民的投票权,并赋予国会制定适当实施法律的权力。这是内战后重建时期的一项宪制变化,直接关系到黑人男性的政治参与。

国会于1869年2月26日完成修正案提议程序。提案规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提交各州议会;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才成为宪法的一部分。美国国家档案馆将批准完成日期列为1870年2月3日。国会通过提案与各州批准分属两个环节,后者赋予条文宪法效力。

参考:[1]

三月三十日的认证与总统咨文

1870年3月30日,国务卿汉密尔顿·菲什在华盛顿签署公告,认证修正案已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公告列出二十九个州的批准记录,同时记载纽约州后来声称撤回批准,又另列佐治亚州的批准决议。州级表决及其后续争执由此进入联邦认证文件;三月的公告日期与二月的批准日期有所区别。

格兰特同日向参众两院发出特别咨文,说明通常并不为此另行致函,但此次变化意义重大。他把修正案与此前黑人被排斥于公民身份之外的司法历史相对照,并呼吁国会及社会扩展大众教育,使政治参与者获得知识。这份咨文体现总统对修正案的政治期待;总统的致函本身不是各州批准的替代程序。

参考:[2] [1]

禁止种族歧视与普选诉求

修正案第一节针对三种歧视依据,第二节提供国会执行权。它并未列出一套统一的选民资格,也没有把性别写入禁止歧视的项目。围绕黑人男性参政的宪法保障,与同时存在的妇女选举权诉求,因而形成不同的政治议程。

争论在1869年美国平等权利协会会议上已经公开化。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支持妇女参政,但认为黑人社会迫切需要投票权保护,主张先支持第十五修正案;露西·斯通等人与他站在一起。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和苏珊·安东尼要求男女同时获得选举权,并曾以白人妇女更有资格的种族化言论攻击黑人男性参政。分歧导致组织分裂,而黑人妇女仍继续推动同时反对种族与性别歧视的普选运动。

参考:[1] [3]

宪法保障与实际参与

在重建及其后一段时期,黑人在南方多州投票并担任公职。此后,各州又利用识字测试及祖父条款等制度压缩黑人选民的参与空间,显示宪法上的禁止歧视条文仍需有效执行。

第十五修正案留下了持续适用的宪法依据,而非一次性结束选举权争执。1965年的《投票权法》及联邦监督措施,属于近一个世纪后加强实施保障的阶段。1870年的核心变化,是将种族性剥夺投票权置于宪法禁止之列,并使国会拥有执行这一保障的明确授权。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