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恐慌到联邦立法

1913年12月23日,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在华盛顿签署《联邦储备法》,为美国建立联邦储备体系提供法律基础。法案将地区储备银行与联邦层面的监督机构结合起来,旨在改善货币供给、商业票据再贴现及银行监管。

1907年金融恐慌中,银行体系曾依赖摩根等私人金融家组织援助。1908年,国会设立国家货币委员会研究改革。奥尔德里奇提出由银行界居主导地位的全国储备协会方案,但政府监督不足的问题受到反对。1912年民主党取得总统职位及国会两院多数后,改革转由新政府与国会领袖推动。

参考:[1] [2] [3]

地区银行与中央监督的折中

众议员卡特·格拉斯倾向建立分散的地区银行;威尔逊则坚持设立中央监督机构。参议员罗伯特·欧文参与提出参议院方案。争论的核心既包括银行数量,也包括金融业与联邦政府各自掌握多大权力。

众议院于1913年9月通过法案,参议院随后举行听证并审议自己的版本。两院协调后的报告于12月22日获众议院接受,次日参议院以43票对25票通过,威尔逊同日签署。参议院表决明显沿党派分布,在场民主党议员全部赞成,多数共和党议员反对。

参考:[2] [3]

法律规定的机构与权力

原法第2条授权财政部长、农业部长和货币监理官组成筹备委员会,划定八至十二个联邦储备区,并选择各区储备银行所在地。全国性银行须加入所属地区的体系,符合条件的州立银行也可以申请。会员银行按其资本及盈余认购储备银行股份。

第10条设立七人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长与货币监理官为当然成员,其余五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各储备银行另设九人董事会,分为三组,其中一组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任命。中央监督与地区经营因而分置于不同层级。

第13条允许会员银行将符合期限及用途要求的商业、工业和农业票据交储备银行再贴现,从而获得资金。第16条授权发行联邦储备券,并规定担保及黄金准备要求。新制度仍处在金本位框架之内,法律同时保留了1900年立法有关货币平价的规定。

参考:[1]

1914年开业与制度的后续发展

法律签署后,储备区划分与银行筹设仍需实施。筹备委员会调查银行意见、评估候选城市并举行听证,于1914年4月2日公布十二个储备区及银行所在地;十二家储备银行在11月16日开始营业。

这一制度使会员银行能够通过常设机构取得准备金与货币,并开展清算等业务。不过,加入体系的范围及可用于再贴现的资产均有限制。惠洛克指出,这些限制后来影响了体系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效能。以公开市场操作主动调节总体经济的政策方式,也是在此后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