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交涉之后的制宪

1923年4月19日,埃及国王福阿德一世在开罗阿卜丁宫颁布建立宪制的第42号王令,首相兼内政大臣叶海亚·易卜拉欣及各部大臣列名其后。文件以王令形式公布,却产生于埃及民族运动、立宪要求和英国统治调整相互交织的政治过程。

英国于1922年2月宣布结束保护国关系,但保留帝国交通、防务、外国利益和少数群体保护、苏丹等问题。阿卜杜勒·哈利克·萨尔瓦特政府随后设立由侯赛因·鲁什迪主持的制宪委员会。萨阿德·扎格卢勒反对由政府任命委员会代替民选制宪会议,但并不因此反对代议政府本身。历史学者Misako Ikeda研究1919—1922年的谈判文件后指出,立宪是这些相互竞争的埃及政治人物长期共有的诉求。

参考:[1] [2] [3]

议会责任与王权并存

宪法第一条确立代议制世袭君主政体,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力源于国民,第二十四条则把立法权交由国王与两院共同掌握。众议院全部由选举产生,议员任期五年;参议院五分之三由选举产生,五分之二由国王任命。两院制由此同时容纳选举代表与王室对立法机关的直接影响。

内阁集体向众议院承担政策责任,个别大臣对本部事务负责;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后,内阁或相应大臣必须辞职。另一方面,国王仍有任免大臣、解散众议院及参与法律批准等权力。宪法对解散后的选举和重新召集议会规定期限,却没有把君主变成仅具象征地位的元首。

参考:[1]

权利保障及其边界

宪法列明法律面前平等、人身自由、住宅和通信保护、财产保障、信仰与意见表达自由,并规定初等教育对埃及男童和女童具有义务性,公立学校免费。司法条款要求法官只服从法律,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案件。这些规定为限制行政权和主张公民权利提供了成文依据。

多项自由仍受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条件限制。宪法同时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第一百五十四条保留埃及对外国的承诺以及外国人依据国际法、条约和惯例享有的权利。因此,国内宪制的建立并不等于外国特权及英国实际权力已被解除。

参考:[1] [3]

公布、议会开幕与实际运作

宪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把生效与议会开会相联系;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在公布至议会召开之间,行政和立法暂按原有方式进行,但新规定须符合宪法基本原则。1923年4月的公布因而启动了过渡过程,而不是在同一天完成全部议会制度。

1924年1月的选举中,华夫脱党取得压倒性胜利,扎格卢勒组阁;3月15日,福阿德为新宪制下的首届议会揭幕。其后政治运作持续受到王室、华夫脱党和英国三方力量牵制。1930年,伊斯梅尔·西德基废除1923年宪法并制定加强王权的新宪法,显示成文保障与实际权力关系之间始终存在冲突。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