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独立宣言到海牙谈判

苏加诺与穆罕默德·哈达于1945年8月17日宣布印度尼西亚独立,荷兰却试图恢复殖民统治。共和国的存在、荷兰控制区及其他地方政治实体由此成为战争和谈判的核心。荷兰在1947年、1948年发动的大规模军事行动未能消除共和国,并招致国际压力。

1949年8月23日至11月2日,荷兰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和联邦协商会议的代表在海牙举行圆桌会议,联合国印度尼西亚委员会参与协助。会议要解决的是荷兰如何承认并移交其所声称拥有的主权,以及双方今后的关系,而非重新举行一次1945年的独立宣告。

参考:[1] [2]

受让主权的是联邦共和国

《主权移交宪章》第一条规定,荷兰向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无条件、不可撤销地移交完全主权,并承认其独立国家地位。受让者并非仅由原共和国控制地区组成的政府,而是将共和国与其他邦、地区纳入其中的联邦。12月27日的议定书列举了接受会议总决议的16个组成单位,并确认苏加诺已当选总统、哈达已出任总理。

《联盟章程》同时建立荷印联盟,以自愿、平等和双方独立为原则,安排外交、国防及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朱丽安娜女王担任联盟元首,但这一职位不是印尼国家元首;章程明确保留两个成员的主权地位,联盟决定须经双方同意。联邦国家与荷印联盟分别属于国内国家结构和国家间合作关系。

参考:[2]

12月27日的法律生效与仪式

11月2日圆桌会议通过的文本与12月27日实施移交属于两个阶段。总决议规定,荷兰及加入联邦的地区接受决议,即构成对附件文件的批准;协议于阿姆斯特丹正式移交主权时生效。12月27日,荷兰总理威廉·德雷斯与哈达先签署议定书,确认批准和代表资格等条件已经具备。

同日在阿姆斯特丹王宫,朱丽安娜批准新的法律秩序并签署《主权移交及承认书》,哈达及代表团宣布接受主权和相关安排。亲临仪式的澳大利亚外交官奎因记载,会场时间经过协调,以便与巴达维亚的仪式及落日降旗相配合。联合国条约汇编确认,这组协议在1949年12月27日生效,而不是其1950年登记之日。

参考:[2] [3]

保留的领土争端与短暂联邦

西新几内亚没有随同这次移交进入联邦共和国的实际管辖。《主权移交宪章》第二条因双方立场未能调和而保留当地现状,规定移交后一年内通过谈判确定其政治地位。同日换文进一步明确,维持现状意味着继续由荷兰政府统治。因而,主权移交文件中的“印度尼西亚”与共和国提出的全部领土要求并未完全重合。

联邦安排也不是稳定不变的终点。1950年,印度尼西亚转为单一制共和国,改变了1949年协议实施时的国家结构。12月27日的意义在于荷兰正式接受一个独立印尼国家的主权地位;它并未同时终结领土争议,也未使圆桌会议设计的全部政治形式长期延续。

参考:[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