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诉讼到联邦法院

德雷德·斯科特曾被军医约翰·埃默森带到禁奴的伊利诺伊州及斯内林堡所在地。后者属于《密苏里妥协》禁奴条款覆盖的领地。1846年,斯科特和妻子哈丽特在圣路易斯分别起诉,主张这些居住经历已使他们获得自由。争议涉及他们返回蓄奴州密苏里后,自由身份是否仍然延续。

1850年地方巡回法院判斯科特一家获得自由,1852年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推翻该结果。1853年11月,斯科特另向联邦巡回法院起诉居住在纽约的约翰·桑福德,试图依据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管辖权寻求救济。联邦法院于1854年受理后判他败诉,案件随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

参考:[2] [3]

公民资格与管辖权

首席大法官罗杰·托尼于1857年3月6日宣读法院意见。他把问题界定为:祖先被运到美国并卖作奴隶的非洲裔后代,能否成为联邦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托尼的回答是否定的,而且将这一排除扩及已经获释或生来自由的人;其论证以种族等级和他所描述的制宪时代观念为基础。

据此,法院认为斯科特不具备本案所需的公民资格,联邦巡回法院没有管辖权。最高法院撤销下级法院原先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并指令其因无管辖权而驳回诉讼。这个程序上的撤销没有给斯科特带来自由。

参考:[1] [2]

领地禁奴与反对意见

托尼又审查了国会限制领地奴隶制的权限。他把奴隶主的财产权纳入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保障,认定国会不能仅因奴隶主把奴隶带进有关联邦领地,就剥夺这种财产。因此,《密苏里妥协》的相应禁奴条款被宣布无效。对于伊利诺伊州的居住经历,法院则以斯科特返回后的身份受密苏里法律支配为由,拒绝承认他已经自由。

本杰明·柯蒂斯的异议列举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纽约、新泽西和北卡罗来纳五州的早期制度:部分自由黑人原本就是州公民,具备相应资格者还享有选举权。这直接反驳了黑人一概被排除于建国政治共同体之外的解释。柯蒂斯同时指出,既然多数意见已经认定案件不属于联邦司法权范围,再裁断《密苏里妥协》的合宪性便超出了法院权限。

参考:[1]

个人获释与宪法争端的延续

1857年5月26日,泰勒·布洛办理的解放文书在圣路易斯法院获准,斯科特夫妇终于取得自由。这来自另外的解放手续,而非最高法院改判。对全国政治而言,判决扩大了奴隶制向领地扩张的法律保障,也激起北方反对者的强烈抵制。

斯蒂芬·布雷耶在2009年的历史讲演中,把此案解释为法院试图解决政治冲突却加深冲突的反例,同时承认其在内战起因中的具体分量仍有史学争论。内战后的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废除奴隶制和重新界定公民资格,改变了判决所依赖的宪法基础。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