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政治重组与制宪协商
1971年东巴基斯坦脱离、孟加拉国成立后,巴基斯坦面临重新安排中央权力与省级代表权的问题。1972年4月,国民议会在伊斯兰堡国家银行大楼开会,先制定临时宪法,再由制宪委员会准备长期制度;年底提交的草案进入次年审议。
制宪并非执政党单方面宣布的结果。布托领导的人民党与反对党围绕省自治、总理权力、基本权利等问题交涉,反对党一度抵制会议。1973年4月10日,布托和法律部长阿卜杜勒·哈菲兹·皮尔扎达与反对派谈判,接受若干修正,促成其返回议场。
四月通过,八月施行
国民议会于4月10日通过宪法,4月12日完成认证。官方历史常将通过称为“一致”;研究者马赫布卜·侯赛因依据议会记录及同时代材料,列出125票赞成、3人弃权。因此,没有反对票并不等于所有议员都投赞成票,随后在纪念文本上签名也不是同一次表决。
第265条把8月14日定为开始施行日期,同时容许组成首届参议院、选举总统和总理等必要准备提前进行。第266条废除临时宪法。8月14日,布托宣誓任总理,法兹勒·伊拉希宣誓任总统,国家权力中心转到议会政府。
总理政府与两院代表机制
新宪法以总理为联邦行政首脑,联邦政府对国民议会集体负责。国民议会席位按人口配置,参议院则给予各省相同数量的省代表席位,使人口较少的省份获得另一条参与联邦政治的渠道。
常制与过渡安排不能混同:第59条规定参议院63席,其中各省14席;第272条却规定首届参议院先设45席,各省10席,另有部落地区和首都代表。参议院自身的历史说明也将45席列为起点。宪法生效不意味着所有常制名额当天已经落实。
制度承诺与权力限制
宪法既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也确认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并在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的限制下保障宗教实践。议会对总理的问责仍受特别约束:原第96条对不信任案中的党内异议票设置特别限制,加强了总理的地位。
侯赛因将制宪视为议会和反对派共同参与的一次重要妥协,而不是中央与各省分歧从此消失的证明。1977年军方再次实行军事管制,进一步表明1973年的制度确立与其持续运作并非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