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中的制宪议会

加的斯宪法产生于1808年开始的王朝危机与反拿破仑战争。斐迪南七世被扣留,约瑟夫·波拿巴被置于西班牙王位;抵抗力量组织的委员会及其后继机关,则为另一套政治权威提供了基础。1810年9月24日,议会在莱昂岛开会,随后迁入加的斯的圣费利佩内里祈祷堂。

制宪委员会由迭戈·穆尼奥斯·托雷罗主持,阿古斯丁·阿圭列斯参与起草与说明。宪法文本末尾的议会签署日期为1812年3月18日,摄政机关命令印行、公布和遵守的日期则是19日。颁布是在被俘国王名义下进行,并非国王本人到场签署。

参考:[1] [2] [4]

国民主权与权利边界

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共同体,国家不再被视为某一家族的财产。政体仍是世袭的有限君主制:一院制议会与国王共同参与立法,国王掌行政权,法院负责司法;国王可以暂缓批准法案,却不能无限次否决同一提案。

第1条把两半球的西班牙人纳入同一国家,但国民身份不等于完整公民资格。被认定具有非洲血统者须另获议会授予资格,且面对苛刻条件。第12条禁止天主教以外的宗教;第371条保护政治意见出版免受事前许可,却仍保留法律责任。因此,限制王权并不等于确立不分身份与信仰的平等权利。

参考:[1] [2]

新西班牙的公布与受限实施

跨洋传播使颁布与地方实施出现时间差。新西班牙首府墨西哥城直到1812年9月30日才举行公布与宣誓仪式。总督韦内加斯在王宫听读宪法并宣誓,随后以宗教仪式、公开宣读和分发印本向城市社会宣布新秩序。

落实权利的过程很快出现反复。韦内加斯10月5日公布新闻出版自由,12月5日又将其暂停;11月底的城市选举也遭其干预。历史学家罗伯托·布雷尼亚强调,起义与镇压持续的战时环境,使宪法执行呈现选择性和间断性。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宪法毫无作用:选举和地方代议机关,仍把新的政治参与方式带入殖民统治。

参考:[3]

废除与再次启用

1814年斐迪南七世回国后废除宪法,最初的立宪阶段由此终止。它后来又在1820—1823年及1836—1837年恢复效力。加的斯因此不是一条自1812年起连续运行的宪政道路的起点,而是一套屡次被废止、重新启用的制度方案。其历史分量既在于限制王权,也在于围绕代表资格、地方权力和法律执行留下了长期争论。

参考:[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