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秘密草拟到议会通过

大议会自1788年开会后,国家制度改革成为核心议题。国王斯坦尼斯瓦夫·奥古斯特·波尼亚托夫斯基、伊格纳齐·波托茨基与胡戈·科翁塔伊等人参与拟定新体制,草案在议会正常程序之外秘密酝酿。1791年5月3日,议员在华沙王宫的参议院大厅辩论,国王随后宣誓遵守新宪法。

通过过程并非毫无异议。部分反对派尚未从复活节休会返回,草案也未按惯例预先印发。历史学家格热希科维亚克—克尔瓦维奇指出,当日仍进行了近七小时辩论,反对者得以发言;5月5日,议会又命宪法代表团签署新法,补足此前略过的程序。

参考:[2]

多数决与受约束的王权

宪法第五至第八条把立法、行政和司法区分开来。议会保留众议院与参议院,但以多数决代替自由否决权,个人议员不再能够借否决使议会工作瘫痪。参议院对一般法律仍有暂缓权;法案若在下一届议会再次获众议院通过,参议院须予接受。

行政权交给国王及护法委员会。国王的决定须有大臣副署,所有大臣拒绝副署时,国王不能径行实施。议会两院可以规定的多数要求撤换大臣,也可追究违法责任。行政机关无权自行立法、举债或宣战。

宪法还规定,在现任国王去世后由萨克森选侯继位,并建立家族世袭安排,试图减少王位空缺和外国干预。该条是未来继承方案,并不意味着1791年已经更换君主。

参考:[1]

扩大保障而保留等级

第三条将此前通过的王室自由城市法纳入宪法秩序。城市居民的权利因此获得更稳固的地位,但宪法第二条同时确认贵族原有的身份与财产权利,并未建立人人平等的政治参与制度。

第四条把农民置于国家法律与政府保护之下,要求地主与农民订立的义务协议得到遵守,却没有普遍解除农民对领主的依附。宗教条款同样体现改革的边界:其他信仰受到保护,天主教仍占主导地位,天主教徒改宗仍被禁止。

参考:[1] [2]

联邦关系的补充与改革中断

新制度涉及的不只是波兰王国,也包括立陶宛大公国。1791年10月20日通过的《两民族相互保证》规定,共同的军事与财政委员会由双方等额组成,主席轮流担任。这项补充使国家机构整合与波兰、立陶宛之间的权利平衡同时获得制度表达。

改革随后遭到国内反对派与俄国的联合打击。1792年俄军干预及塔戈维察联盟掌权,使五三宪法建立的政治秩序瓦解;其法律上的正式废止则发生于1793年11月的格罗德诺议会。宪法通过、制度运行遭到破坏和正式废止,是相继发生的不同阶段。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