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议会中的程序权力
自由否决权(liberum veto)是波兰立陶宛联邦议会史上的一种程序机制。在其发展后的形态中,一名议员的反对可以使整届议会停止运作,并使本届所议定的法案无法生效。它不同于仅否决某一项议案的普通反对票,也不是面向全体居民的政治权利。
联邦议会由国王、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参与,众议员由地方贵族议会选出,并携带地方指示。议会法令通常作为一届会议的整体成果处理,因而终止会议可能破坏一整套立法。早期的议事习惯依靠协商和排除异议,但异议并不总被接受,议会也并非从一开始就受一套固定不变的个人否决制度支配。
1652年与1669年的不同先例
1652年,乌皮塔代表瓦迪斯瓦夫·西钦斯基反对延长华沙议会会期,随后离场而未返回。争点首先是会议已超过法定时限后的延期,并非一项刚开始审议的法案;其他议员最终尊重其抗议,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历史学家Jan Dzięgielewski强调,1669年亚当·奥利扎尔的抗议又造成不同后果:议会在法定会期届满前即告中断。由拒绝延期转向可在会期中使会议解散,是否决权扩张的重要变化。这种程序演变与较早的国王、参议员、地方代表共同同意立法的原则,在历史形成与法律效果上存在区别。
参考:[1]
立法瘫痪与政治力量
十七世纪后半叶,议会多次无果而散,税收、军费和其他中央决策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地方贵族议会承担更多征税、军队筹资等事务,地方活动的增加并没有自动补足中央协调能力。
单个议员的抗议往往有派系支持,程序权力的实际效力取决于政治力量,而非只取决于一句反对声明。1768年议会接受俄国对所谓基本法的担保,1773年又批准第一次瓜分,反对者的抗议均未能阻止结果。自由否决权削弱了决策能力,但并不能独自解释联邦失去自主地位的全部过程。
多数决改革与宪法废除
联邦内部也存在摆脱否决僵局的办法。1788年开会的四年议会采用结盟议会形式,以多数决定事务,自由否决权在其中不适用。这使增加税收、调整行政机构及讨论新宪制成为可能,改革并非单纯来自议会之外。
1791年5月3日宪法第六条明确废除自由否决权,并同时废除结盟和结盟议会。它确立多数决,规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而不只是原选区;参议院对一般法律的暂缓权也受重新审议程序限制。改革者试图把临时绕开否决权的办法,变成稳定的立法秩序。
这一制度实验很快受到武力打断。1792年俄国战争与塔戈维察联盟掌权终结了五月宪制的实践。否决权的历史因此兼有程序失灵与自我改革两面,联邦的最终命运还受外部战争和强权政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