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谈判与签署
鲍林条约是英国与暹罗在1855年达成的友好通商安排。英方全权代表约翰·鲍林当时任香港总督;暹罗方面由蒙固王及第二王宾告授权的王室委员参与谈判。4月18日签字是缔约阶段,条约规定的生效日则为次年4月6日。
暹罗此前已经通过1826年伯尼条约与英国建立贸易关系,1855年并非首次对外通商。鲍林使团到来时,蒙固及部分大臣愿意调整制度,但掌握商业收益的权贵对让步有所抵制。Neon Snidvongs依据双方档案指出,谈判既有礼仪和条款上的妥协,也有军舰所构成的压力:鲍林曾以离境并与英国海军将领商议后续行动相威胁。条约产生于这种不对称而并非毫无协商空间的关系。
固定税率与保留限制
第八条取消原有船舶丈量税,以货物税制取代;一般进口货物按市价征收百分之三,出口货物则依另附税则征收,并非统一按百分之三计税。英国商人可以直接向生产者采购、向买方出售,减少原有交易限制。
开放仍有例外。鸦片虽免进口税,却只能售予鸦片包税商或其代理人;政府预见粮食等物资短缺时,仍保留禁止盐、米、鱼出口的权利。条约也授予英国最惠国待遇,使其能够分享暹罗日后给予其他外国的优惠。
领事裁判与居留范围
条约承认英国领事对英国臣民的司法权限,英国犯罪者由领事依英国法律处置,英暹纠纷则规定由领事与暹罗官员共同处理。这不是英国取得暹罗一般行政权,却使部分居住当地的人脱离通常的属地司法管辖。
英国商人的长期居留与购地权以曼谷及约定周边区域为中心,而非遍及全国;城墙周围四英里以内购地另有居住年限或特别许可条件。1856年5月13日,巴夏礼与暹罗委员签订补充协定,进一步以被告身份划分民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关,并允许另一方官员旁听有关案件及取得记录。这些细化规定属于次年的实施安排。
生效后的制度变化
条约在1856年4月6日生效后,贸易扩张与税收管理的重组相继展开。5月补充协定要求设立海关机构,负责查验进出口货物并征收相关税款;对于英国臣民,若要在约定的土地税和进出口税之外增加征收,原则上须取得暹罗最高当局和英国领事双方同意。
新加坡国家图书馆的历史资料将该条约与暹罗、新加坡之间贸易增长联系起来,并指出华商同样参与其间。贸易机会的增加与司法、税收自主权受到限制,是同一安排的不同结果。暹罗王室政府并未因签约而被英国殖民行政取代,但其处理外国臣民和相关商业事务的权限已受到条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