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中的司法分类
1930年5月16日,摩洛哥苏丹穆罕默德·本·优素福在拉巴特颁布有关习惯法部落司法的敕令,法国驻节总监吕西安·圣于5月23日签署公布执行。这份后来通称“柏柏尔敕令”的八条法律,适用于被划为柏柏尔习惯法地区、未设伊斯兰法法院的部落,而非面向所有摩洛哥人的统一法典。
1912年法国保护国建立后,苏丹名义上的统治与法国行政控制并存,伊斯兰法、地方习惯及法国法院分属不同司法体系。1914年的敕令已经承认部分部落的习惯法地位;1930年的变化在于把既有习惯法审判加以制度化,并扩大法国法院的权限。
习惯法法院与法国刑事管辖
敕令第二、三条规定,习惯法法院审理民事、商业、财产、身份及继承事项,适用地方习惯,并设置习惯法上诉法院。第一条保留部落首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第四条另将一些刑事事项交给上诉法院。第五条在各法院设置隶属地区控制当局的政府专员及兼任公证职能的书记员,行政监督由此嵌入司法组织。
争议最大的第六条,将这些地区发生的重罪交由法国刑事法院审理,不论被告属于何种身份;这是一项按犯罪地点划定的权限,范围超过对法国侨民的审判。第七条还把涉及法国法院管辖对象的不动产诉讼保留给法国法院。习惯法保留与殖民司法扩张同时存在。
宗教抗议与跨地区动员
起草委员会内部并非只有一种主张。卢乔尼公布的讨论记录显示,一派希望逐步扩大法国法院的作用,另一派担心直接改变司法习惯引起反抗,倾向于先确认既有地方法庭。最终加入的法国重罪管辖条款,突破了单纯承认地方习惯的范围。
摩洛哥城市中的反对者把敕令视为削弱苏丹权力、分割穆斯林社会的措施。清真寺中的祈祷、赴宫廷申诉和街头示威相继展开,非斯发生拘禁、杖责及放逐。艾哈迈德·巴拉弗雷吉等人与沙基卜·阿尔斯兰的联系,又把抗议带入阿拉伯报刊和跨国请愿网络。敕令本身没有命令改宗基督教;抗议中对基督教化的恐惧,还来自法语教育政策、传教活动及殖民人士的同化论述。
条款退让与持续分立
1934年4月8日的新敕令撤销了1930年第六条的安排,把相关重罪审判重新纳入苏丹最高法院,同时设立专门的习惯法刑事审判机构。习惯法法院并未随之整体消失,司法分立仍然延续。
这场争议使一项法院权限调整转化为围绕宗教共同体、苏丹权威及法国控制的政治动员。城市知识分子在抗议中发展了报刊宣传、地方联系和国际请愿的经验;其后民族主义组织的行动扩大,发生于这种延续的保护国制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