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塞罗斯之后的制宪
1852年,胡安·曼努埃尔·德罗萨斯在卡塞罗斯战役中败于胡斯托·何塞·德乌尔基萨领导的联军。随后达成的圣尼古拉斯协定,为各省代表召开制宪会议提供了政治基础。布宜诺斯艾利斯与乌尔基萨的矛盾却发展为分离,宪法最终由其余十三省的代表通过。
制宪会议于1852年11月在圣菲开始工作。何塞·本哈明·戈罗斯蒂亚与胡安·马里亚·古铁雷斯在草案起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胡安·包蒂斯塔·阿尔韦迪1852年出版的《阿根廷共和国政治组织的基础与出发点》是其思想来源之一。会议内部既有主张等待和平与统一后再立宪的意见,也有认为宪法本身能够促成秩序的主张。后者占了上风。
通过、公布与宣誓
草案于1853年4月18日提交,代表围绕宗教、首都、各省长官的责任及财政等问题展开讨论。5月1日,制宪会议通过并签署最终文本。序言以各省选派的代表为主体,援引既有协定,将国家联合、司法、公共和平与自由保障列为目标。
5月25日,担任临时执政者的乌尔基萨在圣何塞德弗洛雷斯公布宪法,命令印发各省并举行公开宣誓。7月9日的宣誓把制宪会议的决定带入各省城镇的政治生活。这是对新秩序的公开承诺,与会议通过文本及行政公布属于不同阶段。
联邦分权与中央权力
宪法第1条确立代议、共和、联邦的政府形式。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员按人口分配并由选民直接选出,参议院则给予各省相等席位。总统通过选举人程序产生,任期六年,不能立即连任;司法权交给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
第101条把未授予联邦的权力保留给各省,各省自行设置地方机构并选举官员。但1853年原文也要求省宪法在施行前交国会审查,并赋予中央干预省政的权力。关税、跨省贸易、货币及外交等事务归入联邦权限,省际货物流通不得再收取通行税。这些安排同时维护省级政治空间和统一财政、市场秩序。
第3条把布宜诺斯艾利斯列为联邦当局驻地,却未能使拒绝加入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立即服从。宪法的领土设想与当时实际控制之间仍有距离。
权利保障与尚未完成的统一
第14条保障居民劳动、经商、出版、结社和信仰等自由;第15条规定现存奴隶自宣誓起获得自由,禁止买卖人口;第16条确认法律面前平等。第18条规定刑事审判与辩护保障,第20条赋予外国人广泛的民事权利。与此同时,第2条要求联邦支持天主教,原第73条要求总统和副总统属于天主教会;第25条鼓励欧洲移民,原第64条还把促使原住民改宗天主教列入国会职责。权利条款与宗教、移民政策中的等级观念并存。
1853年的制度并未结束国家内部冲突。布宜诺斯艾利斯继续控制重要海关收入,联邦政府则承受财政压力。1859年的圣何塞德弗洛雷斯协定和1860年修宪,为布宜诺斯艾利斯加入提供了新的安排,双方此后仍发生战争。法学家塞尔希奥·迪亚斯·里奇强调,1853年的制宪与后来领土政治整合是不同过程;这一解释也回应了将1860年视为宪法最终成立时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