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谈判与殖民争端

1824年英荷条约又称伦敦条约,签署地点在欧洲,但所处理的是两国在印度与东南亚的殖民据点和商业权利。条约序言明确提到1814年英荷协定执行中产生的问题;战后荷兰据点的归还、英国东印度公司人员在当地的行动,以及新加坡的英国据点,都成为两国争执的一部分。

英国代表乔治·坎宁与查尔斯·沃特金·威廉斯·温恩,荷兰代表亨德里克·法赫尔与安东·莱因哈德·法尔克,于3月17日签署条约。批准书于6月8日在伦敦交换;第13条另把有关据点的交接日期定为1825年3月1日。签字、批准书交换和后续交接并非同一时点。

参考:[1] [3]

交换据点与限制扩张

第8条规定荷兰将其在印度大陆的据点交给英国。第9条规定英国交出马尔伯勒堡及其在苏门答腊的属地,并承诺不再在该岛建立据点或与当地统治者订约。第10条则将马六甲城堡及其属地交给英国,荷兰承诺不再在马来半岛建立据点或与当地统治者订约。

新加坡的安排与这些领地转让不同。第12条的措辞是荷兰撤回对英国占据新加坡的异议;英国则承诺不在卡里蒙、巴淡、民丹、林加及新加坡海峡以南其他岛屿设立据点或订约。第11条另外处理英国对荷兰占据勿里洞的异议。条约通过具体地点和相互克制划定活动范围,并非把整片东南亚的所有地方政权一并转让。

参考:[1]

贸易规则与交接条件

条约不仅关乎领土。第1—4条规定双方臣民在有关属地贸易中享有最惠待遇,约束歧视性税率,并禁止通过与本地政权的条约排斥另一方贸易。第7条却为摩鹿加香料垄断保留例外,表明所谓贸易开放仍受到殖民特权限制。第6条还要求海外官员在建立新据点前,取得欧洲本国政府授权。

第14条给予被转让地区居民六年期限处置财产并迁往其他地方;第15条禁止把有关属地再转让给第三国,并规定一方放弃时另一方取得占据权。第16条安排荷兰支付十万英镑,以结清围绕爪哇等地归还产生的账目和索偿。这些规定把居民流动、两国财政结算与排除其他殖民竞争者纳入同一安排。

参考:[1]

本地政治与条约的边界

彼得·博施伯格根据法尔克谈判用图及相关档案指出,划分势力范围使柔佛—廖内苏丹国的半岛领地与群岛部分分属不同殖民势力。当地统治关系和跨海联系受到切割,而参与伦敦签约的只有英国与荷兰。1824年6月英国议会讨论中,坎宁强调消除两国摩擦和保障商业的利益,约瑟夫·休谟等议员则质疑这种交换违背英国对本地政权的承诺。

荷兰撤销异议,也不等于荷兰把新加坡的本地统治权转让给英国。1824年8月2日,驻新加坡官员约翰·克劳福另与苏丹侯赛因和天猛公阿卜杜勒·拉赫曼订约,取得新加坡及邻近范围的主权转让。两份条约分别处理列强之间的争执与英国同本地统治者的关系。它们为此后的殖民分区提供条件,但1824年的势力范围并不就是后来现代国家边界的完整定稿。

参考:[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