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应当依据什么

《里仁》说君子处事不先固定认可或拒绝,而与义相配,又以君子明于义、小人明于利构成对照。义在这些段落中承担判断标准的作用,要求行为不能只由眼前收益决定。

《为政》将看见合义之事却不去做与缺少勇气相连,《卫灵公》则把义视为君子的质地。这里既有辨别,也有实践:能够说出合宜之事,尚不等于已经采取相应行动。

参考:[1] [2] [3]

义在内还是在外

《孟子·告子上》保存了告子与孟子关于仁内义外的争论。告子以敬重年长者为例,认为对象的年龄在外,因而义也在外;孟子则追问,所说的义究竟是外在年龄,还是主体所实行的敬重。

后续对话加入兄长、乡人及祭礼角色等情境,展示同一人在不同关系中应当怎样表达敬意的争议。争论涉及情感、判断与外部关系怎样结合,不只是两人对同一个词给出不同字典释义。

参考:[4]

利益与生存也可能需要让位

在鱼与熊掌的比喻中,孟子将生活中有所取舍的经验,转向生命与义不能兼得时的选择。随后讨论以侮辱方式给出的食物和高额俸禄,追问人为何有时拒绝活命之物,却又可能为富贵失去原有判断。

这些设问构成特定伦理立场的论证,并非宣称所有人事实上都会作出同一选择。词条中的“义”也限于这一思想语境,与现代法律中的权利、义务或单纯的义气不完全同义。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