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修与制度承接
《大宝律令》完成于文武天皇的大宝元年,即701年。《续日本纪》记载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等编定律令,说明这是一项由朝廷组织的集体编修事业。法典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大宝令自702年起施行,构成奈良时代前期的重要制度依据。
其形成并非突然把一套外国法律搬到日本。689年颁行的飞鸟净御原令已涉及户籍和官员考核等事项;大宝律令进一步参照唐的永徽律令,在既有统治组织上完成较系统的整合。理解这部法典,需要同时看到唐制的示范作用和此前日本制度积累的连续性。
律与令的不同任务
律主要规定犯罪及刑罚,令则规定国家机构运作和行政秩序。官司设置、官员职掌、人口登记、田地管理及赋役等内容,分别通过相关篇目相互衔接。令的实行因此也意味着官僚机构及文书行政的建设,而不只是发布若干抽象原则。
日本的制度并非每一部分都与唐制相同。服部一隆的比较研究指出,官员组织和赋役等领域包含较多既有制度因素,田令则较为系统地吸收唐令。例如,田租在日本被编入田令,土地和赋役的条文组合因此与唐令有所差别。这些差异反映的是改编与适应,不能简单归为照抄或完全独创。
法条与实际土地管理
户籍、田地和赋役共同构成朝廷掌握人口与资源的重要环节,但法典制定并不意味着全国土地立即按同一种成熟方式管理。关于班田、田籍、田图与条里地割形成的先后,研究者须结合文字记录及考古材料讨论,不能仅从法条存在反推出执行已经完备。
服部一隆认为,大宝令阶段的土地管理仍较多经由稻作及稻的管理展开,田图、田籍和条里制的整备经历了后续发展。这是对制度运行过程的研究解释,而非大宝令保存下来的自我说明。它提示读者区分法典规定、行政能力与地方实施,避免把701年当成所有律令制度同时完成的分界线。
参考:[3]
散佚文本如何复原
大宝律令的原本和完整抄本没有传世。学者复原大宝令的重要线索,是九世纪《令集解》所保存的大宝令注释《古记》,再结合《续日本纪》《类聚三代格》等书中的有关法令。大宝律的可用材料更少,复原困难也更大。
《养老律令》在718年开始编修,757年施行,是大宝律令之后的修订体系。现存《令义解》《令集解》以养老令为主要解释对象,其中保存的大宝材料必须另行辨识。国立公文书馆展示的古律抄本也属于养老律传本,不能因其古老便称作大宝律原件。
史书同样需要分层阅读。吉村武彦指出,《日本书纪》叙写早期改革时可能使用大宝令时代的制度语言;早期木简中的“评”与书中“郡”的差别就是重要线索。复原法典既依靠后代文献,也必须防止把后来的用语和制度倒置到更早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