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与民权法律工作
罗宾逊生于弗吉尼亚州里士满,1939年从霍华德大学法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随后也在里士满执业。他参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及法律辩护组织的工作,把法律教育、地方律师网络和种族平等诉讼联系起来。
1960年,他回到霍华德担任法学院院长,并在1961至1963年担任美国民权委员会成员。他在进入联邦司法系统以前,已通过教学、执业和公共调查承担不同职责。
学生罢课与戴维斯案
1951年,弗吉尼亚州法姆维尔学生因学校条件不平等而罢课,随后向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寻求法律帮助。奥利弗·希尔与罗宾逊参与代理,把要求改善黑人学校设施的抗议,转入挑战种族分校本身的诉讼。
该案以戴维斯诉爱德华王子县学校委员会进入法院,后来成为最高法院布朗判决一并处理的州级学校隔离案件之一。罗宾逊的参与显示,最高法院案件有地方学生行动和律师准备工作的前史,诉讼对象也可以从资源差距推进到隔离制度。
参考:[2]
联邦司法任职
1964年,约翰逊总统以休会任命方式任命罗宾逊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随后完成参议院确认。他成为该法院首位非裔法官。1966年,他又被任命至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罗宾逊在1981至1986年担任该上诉法院首席法官,1989年转为资深法官,服务延续至1998年去世。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与首席法官任期是不同层次的任职记录;资深身份也不等于立即终止全部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