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权力的宪法安排

第一条把宪法所授予的立法权交给国会,第二条把行政权交给总统,第三条把司法权交给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置的下级法院。三条并列的安排,使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解决诉讼中的法律问题有不同的机构承担。

第三条还规定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其任内薪酬不得削减。这类任职与报酬保障属于司法机关制度地位的一部分;机关有独立职责,不等于它不需要法律或其他机关提供运行条件。

参考:[1]

分立之中仍有共同程序

国会通过的普通法案需依第一条第七款提交总统,总统可以签署或退回;退回后,两院可分别以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总统也参与提名最高法院法官等官员,而参议院参与宪法规定的任命同意程序。

这些环节把不同来源的权力放到同一行动链中。总统否决并不抹去国会的复议能力,参议院参与任命也不意味着参议院独自挑选所有行政官员;每项程序有自己的适用范围。

参考:[1]

裁判、执行与责任追究

联邦法院在其受理的案件中解释和适用法律,也判断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美国法院的机构说明同时指出,法院判决的执行仍依赖行政部门,显示法律上的裁判权限与实际执行职责并不相同。

宪法又把弹劾的提出与审理分别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并规定可适用的高级公职人员及事由。分立与制衡因而由多种具体程序组成,不能用一条“任何机关都能随时推翻另一机关”的概括替代。

参考:[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