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居住地的民族政治组织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Palestine Liberation Organization,PLO),简称巴解组织,是1964年成立的巴勒斯坦民族政治组织。其制度包括代表性议事机关、执行委员会和财政机构,既处理内部政治协调,也承担对外代表事务。它汇集政治派别、社会团体及独立人士,不是一个单独办公室或一支军队的名称。
1964年5月至6月,巴勒斯坦代表在耶路撒冷召开会议,通过组织成立宣言、民族宪章和组织章程,并选出艾哈迈德·舒凯里领导执行委员会。1968年改组明确分开全国委员会主席与执行委员会主席的职务;1969年,阿拉法特当选执行委员会主席。这些变化把组织的领导结构与派别参与方式逐步结合起来。
议事、执行与财政的分工
1968年《基本法》把全国委员会规定为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政策和计划,并审议执行委员会及民族基金的报告。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再由执行委员会选出自身主席;它承担代表人民、监督所属机构、制定规章和拟订预算等日常责任,并向全国委员会负责。
《基本法》提出全国委员会成员由直接投票产生,也为无法举行选举时继续任职、补充空缺等情形设置规则。直接选举原则与特殊条件下的代表补充机制因此同时存在。后来形成的中央委员会,则处于全国委员会与执行委员会之间,承担两次大会之间的政治协调职能。
财政并非附带事务。民族基金具有自己的管理安排,章程列出的收入包括向巴勒斯坦人征集的款项、阿拉伯政府援助、捐款和其他经批准的来源。不同居住地的社会联系与外部资助,成为这个没有统一领土行政体系的组织运作所依赖的资源。
国际代表资格的扩大
1974年11月22日,联合国大会第3237(XXIX)号决议邀请巴解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及其主持的国际会议,并认可其参加其他联合国机关主持会议的观察员资格。这赋予巴解组织持续进入多边外交程序的渠道,却不是授予联合国会员国席位。
1988年,全国委员会在阿尔及尔通过巴勒斯坦独立宣言。宣布国家与组织自身的设立属于不同层面的政治行动:巴解组织早于该宣言存在,其代表职能也不能仅以是否直接管理某块领土来衡量。其组织机关连接境内居民和散居海外的巴勒斯坦人,而不仅是某一自治辖区的行政人员。
从谈判代表到自治安排
1993年9月9日,阿拉法特与以色列总理拉宾交换承认信。巴解组织承认以色列在和平与安全中生存的权利,接受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和338号决议,并承诺放弃恐怖主义和其他暴力;以色列政府承认巴解组织为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同意与其谈判。这是双方政治关系的转折,并非彼此承认对方全部领土或最终地位主张。
9月13日签署的《临时自治安排原则宣言》把巴解组织的谈判身份与拟建立的临时自治机关联系起来。协议设想逐步移交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事务,并建立不超过五年的过渡安排;永久地位问题仍有待谈判。巴解组织是协议的政治代表和缔约一方,自治机构则承担约定地区与权限内的治理,两者并不等同。
因此,巴解组织的历史不仅表现为领导人或总部的迁移,也表现为代表资格、议事机制和行政职能之间不断变化的关系。民族代表机构、自治管理与国家地位相互关联,却各有不同的制度来源。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