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身份并不等于宗教生活
教派制的关键,不是居民是否虔诚信教,而是某种宗教共同体归属在政治代表和公职分配中产生制度后果。它不同于宗教教义,也不能把同一教派的选民、政党与宗教领袖当成一个没有分歧的行动者。美国国会研究处的历史报告记录了同一共同体内部的政党竞争和跨团体结盟,说明政治阵营并非宗教身份的机械延伸。
宪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律地位平等,第9条保障信仰自由并尊重各共同体的身份法与宗教利益,第10条承认宗教共同体办学权。上述宗教与社会生活安排,和议会席位或政府职位的政治配额相互关联,却不是同一件事。取消政治教派制的目标,也不能直接解释为取消个人信仰自由。
1943年民族契约与职位惯例
1943年的民族契约是一项政治领导人之间的不成文安排,而不是一份把全部权力分配逐条写明的单独宪法。总统由马龙派基督徒担任、总理由逊尼派穆斯林担任、议长由什叶派穆斯林担任,成为其中最有辨识度的职位分配惯例。旧议席及公职安排以基督徒与穆斯林六比五的比例为重要基准。
这些规则与1932年人口普查及独立时期的政治妥协相联系,不能把旧比例直接当作后来人口构成的测量结果。2005年的国会研究处报告明确提醒,当时此后并无新的人口普查,其引用的1991年群体比例只是有争议的估计。制度配额、人口估计、选举结果各有不同的生成方式,彼此不能互相替代。
参考:[3]
塔伊夫之后:均分席位与集体行政
1989年塔伊夫协议把议会席位的基督徒与穆斯林比例改为一比一,并要求在两个大类内部按各教派、在全国范围内按地区分配。协议原案提出108席;宪法第24条则把具体人数及选举方法交给选举法,同时保留上述均分原则。固定的总体比例并不意味着所有教派各占相同席数。
改革还改变职位背后的权力。行政权交由部长会议集体行使,总统依据具有约束力的议会磋商指定总理,并与总理共同发布组阁决定。重大内阁事项须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因此,改革不只是把几个职位在群体之间重新分配,也限制总统单独控制行政的程度,并加强政府对议会的责任。
保留配额与取消教派制的双重设计
1990年修订后的宪法第95条要求制定分阶段取消政治教派制的计划,并设想由总统、议长、总理及政治、思想、社会人士组成全国委员会。在过渡期,内阁仍须公平代表各教派;一般公共职位原则上转向专业与能力标准,但第一等级及相当职位例外,仍由基督徒与穆斯林均分,同时不应把某个具体职位永久留给某一教派。
宪法第22条又设想,在产生不以教派为基础的众议院时,建立代表各宗教共同体、权限限于重大国家问题的参议院。这是把一般政治代表与共同体保障分置于不同机关的设计,不是宣布宗教身份从政治中立即消失。塔伊夫后的制度因此具有内在张力:一面用群体配额维持共同参与,一面把超越配额列为目标;文本中的过渡承诺,不能被当成已经完成的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