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与众议院

1787年宪法第一条把所授予的立法权交给国会,并规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新宪法下的国会于1789年开始运作。两院共同构成立法机关,议事程序、领导人员和委员会则各自组织;一项普通法案需要在两院获得相同文本的认可。

众议院按各州人口分配席位,议员任期两年;参议院每州两席,任期六年,并分组轮换改选。人口规模与州作为政治单位的地位,因此进入同一个机构的两套代表安排。

参考:[1] [3]

代表与选举制度的改变

宪法原来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1913年批准的第十七修正案改为由各州选民选举。众议院的规模、各州席位分配和选区安排,也通过人口普查、法律及后续程序落实。议员代表的地域单位和任期,构成选民与国会工作发生联系的制度渠道。

众议院通过议长、政党领袖及党鞭等安排组织议程,委员会按事务分工研究法案、举行听证或提出报告。政党团体、委员会和全院表决是相互交织的工作场所,议员既处理选区事务,也参与全国性政策。

参考:[1] [2] [3]

法案怎样变成法律

议员提出法案后,文本通常交由有关委员会研究,可能经历听证、修改、报告和全院辩论。参众两院对文本有分歧时,需要通过进一步修改或协商取得一致,再把定稿送交总统。总统可以签署,也可以按宪法程序否决;国会在达到规定票数时可以推翻否决。

这些步骤给不同参与者提出意见和改变文字的机会。委员会通过、一个院通过、两院一致及最后成法,是相接而不同的阶段。公开法案、修正案和表决记录保留了政策文字如何在过程中变化的线索。

参考:[1] [4]

财政与其他宪法职责

宪法赋予国会征税、借款、规范州际及对外商业、宣战与支持军队等权力,联邦财政支出也受拨款规则约束。关于税收的法案从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可以参与修改。这些权力使战争、公共工程和社会政策都与国会的法律及财政决定相连。

两院还有不同的特别职责: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负责审判弹劾案;参议院参与条约和总统重要任命的审议。立法、拨款、调查与人员审议共同构成国会的工作,使它既是代表机构,也处在联邦政府日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