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著作权维持后续开放

把材料交给下一位使用者时,怎样避免开放权限随修改和再发行而消失,是著佐权处理的问题。GNU GPL把复制、修改和传播权限同后续接收者继续取得相应权利的条件结合起来。

这种安排仍依靠著作权授权,而不是宣称作品不存在权利。与之相比,MIT许可要求保留相应说明,但不要求所有修改版都采用同样的整体许可条件;两者在后续再利用的约束上不同。

参考:[1] [2]

再传播什么,决定义务到哪里

GPL第3版区分基于程序形成的作品与独立作品的简单汇集。一个发行介质同时包含GPL程序和独立程序,并不会仅因此使所有程序都受GPL支配。

知识共享的相同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另一种例子:在分享改编材料时,须遵循规定的相同或兼容许可安排。不能只因两个材料出现在同一页面,就略过其是否构成改编的判断。

参考:[3] [4]

商业利用与条件并不矛盾

要求继续保留开放条件,不等于禁止收费。GPL允许收费传送副本,CC BY-SA也允许商业利用;接收者按许可继续取得的权利,不会因此自动消失。

判断具体义务时,要先确定许可版本、受覆盖的材料及所进行的行为。著佐权不是一份通用许可的名称,也不能代替对具体文本中源码、署名、通知和兼容条款的核对。

参考:[1] [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