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3年的机构与权力结构

科尔布鲁克—卡梅伦改革将全岛行政整合与殖民地中央机构改造联系起来。根据1945年宪制改革委员会对早期制度的回溯,1833年9月28日的枢密院令落实主要安排,新的立法会议于10月1日组成,设九名官守和六名非官守议员。非官守席位由总督提名,其中包括欧洲居民及僧伽罗人、泰米尔人、伯格人代表,并非由全体居民普选产生。

立法会议与同时设置的行政会议不是同一机关。行政会议由总督主持,成员主要是高级官员;总督可以不采纳其意见,但须向殖民大臣报告理由。立法会议则参与法律与公共事务讨论,却没有控制行政会议、尤其是财政行政的完整权力。官方多数、任命制和本地居民代表不足,因而长期成为批评焦点。

参考:[1]

从任命代表到有限选举

1889年,非官守议员增加为八名,新增康提僧伽罗人与穆斯林代表,官守多数缩小至一席。这种调整仍以族群和社会身份为代表单位,没有取消总督主导的任命原则。

1910年11月24日的皇家训令进一步设置十一名官守与十名非官守议员,其中四名非官守议员改由选举产生:两名欧洲人、一名伯格人和一名其他锡兰人代表。选民登记附有识字资格,另外六名非官守议员仍由任命产生。新会议于1912年1月16日首次开会。选举原则由此进入中央立法机关,但官守多数和狭窄的选民基础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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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改革与代表方式之争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本地政治团体要求扩大参政。1919年锡兰国民大会主张建立约五十人的立法机关,大部分席位由地域选区产生,并要求扩大选民范围和本地人在行政机关中的参与。这些是政治要求,并不是当时已经实施的制度。

1920年8月13日的枢密院令将会议扩大为三十七人:十四名官守与二十三名非官守议员,首次形成非官守多数。后者包括十一名地域选区议员、五名特殊选区议员以及七名任命议员。特殊选区分别照顾欧洲居民、伯格人及商业、种植业团体,说明地域代表与身份、利益团体代表同时存在。

改革并未消除各方矛盾。倾向扩大地域选举的国民大会,与担忧多数族群支配的少数群体代表,对民选席位比例和族群保障提出不同方案。争论不只是“是否增加议员”,也关乎人口多数能否直接转化为政治多数,以及少数群体应通过何种制度获得保障。

参考:[1]

1924年的扩大与责任缺口

1923年的新枢密院令规定四十九个席位,新的会议于1924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十二名官守议员之外,三十七名非官守议员中的二十三名按地域选出,六名由欧洲人、伯格人及西部省锡兰泰米尔人选区产生;穆斯林和印度裔代表另有安排,起初在选举办法落实前仍由提名产生。选举继续附有财产或收入及识字条件。

非官守多数不等于掌握政府。财政法案的提出权仍在总督;总督还可以把某项法案或条款认定为具有最高重要性,使表决限于十二名官守议员,并须向殖民大臣说明理由。这是保留权力,并非一般民主议会中政府受多数党控制的机制。

1945年委员会总结,多诺莫尔调查所面对的核心缺陷,是代表制已经扩大,行政责任却没有随之移交。民选议员能够反对政府,却不能承担并落实行政决策;总督则必须争取多数,或动用会削弱代表制的特别程序。立法与行政之间由此形成持续的结构性冲突。

参考:[1]

1931年的更替而非简单更名

多诺莫尔改革主张以兼有立法和行政参与职能的国务会议取代立法会议,并以执行委员会和部长会议改变原来的行政安排。方案在旧立法会议内受到争论,妇女选举年龄、选民资格和总督权力等问题都曾成为表决对象,不能把委员会最初建议与最终实施制度完全等同。

1931年,立法会议的制度阶段结束,国务会议开始运行。斯里兰卡议会的机构沿革将两者分别列为1833—1931年与1931—1947年。后来依据索尔伯里改革建立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又属于另一阶段,不能将独立前后的议会权力倒置给1833年的殖民地立法会议。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