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的内容与法律来源

卡皮特拉希制度并非一部单独的埃及法典,而是条约安排、司法惯例和外交承认共同维持的特权体系。美国国务卿赫尔1937年的说明提供了具体例子:美国领事法庭仍审理美国人被控犯罪的多数刑事案件、当事人全为美国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事项;若属混合法庭权限,则有例外。

美国人住宅的搜查须先通知领事并给予其到场机会,直接税的征收也受美国政府同意权限制。赫尔把司法和住宅特权追溯到美国与奥斯曼帝国1830年订立的条约及1874年议定书,却说明税收和部分立法方面的特权并非出自这些条约。不同特权的法律依据因而不完全相同;埃及政治地位的改变,也不会自动使这些安排同时失效。

参考:[1]

混合法庭与领事法庭并存

埃及政府与有关列强在1875年达成司法改革安排,混合法庭于1876年开始运作。它们属于埃及的法院体系,设有外国法官,接收部分原由领事处理的案件。美国同意在相应范围内暂停领事司法权,保留下来的权限则继续行使。因此,建立混合法庭是管辖权的重新分配,不是一次彻底取消治外法权的改革。

这种制度还使法官任命成为外交交涉对象。1929年,美国公使冈瑟要求主要享约国在外国法官席位上获得平等代表;埃及方面则主张法院的埃及性质及本国选择法官的权力。双方争议显示,形式上的本国法院与外部国家的制度性影响可以并存。混合法庭对侵害外国人既得权利的行政行为行使审查,也使政府与外国利益之间的争执进入司法领域。

参考:[1] [2] [4]

蒙特勒公约:废除原则与过渡安排

1937年5月8日签署的蒙特勒公约,第1条宣布各缔约方同意全面废除埃及的卡皮特拉希制度;第2条确认外国人在刑事、民事、商业、行政和税收等事项上适用埃及法律,同时规定反歧视等保障。这里的核心变化,是外国人的特别法律地位不再构成对埃及立法权的一般限制。

废除并非立即关闭全部法院。公约第3条规定,混合法庭保留至1949年10月14日,1937年10月15日至该日为过渡期。第8条原则上停止领事法庭受理新案,第9条却允许缔约方声明保留涉及本国法适用的身份事项管辖。美国在1938年8月29日交存批准书时实际行使了这一选择权,说明签署、公约批准与各类司法权的终止并非同一时点。

参考:[3]

从特别管辖到国家司法

公约要求过渡期届满时,将混合法庭未结案件按原有诉讼阶段转交国家法院,不另向当事人收取转交费用;仍保留的领事法庭也不得在1949年10月14日以后继续存在,其未结案件同样移交。混合法庭实际运行至1949年,结束了延续七十余年的制度。

这一进程将外国人的司法特权问题从多国领事分别审判,转为混合法庭集中处理,最终纳入国家司法。外国法官参与的法院与领事直接行使本国司法权,在法律组织上不同;两者又都与埃及争取司法及立法自主的历史相连。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