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峡非军事化到修约要求
达达尼尔海峡、马尔马拉海与博斯普鲁斯海峡组成连接地中海和黑海的水道。1923年洛桑海峡制度把航行问题置于国际安排之下,同时限制海峡地区的军事部署。土耳其希望增强对这条水道的防卫能力,黑海沿岸国家则关心外国舰队的进入条件,商业航运又需要可预期的通行规则。
1936年4月10日,土耳其向参加洛桑谈判的有关政府提出修约照会。美国驻土大使麦克默里的4月14日报告记载,外长阿拉斯把海峡安全与商业通航分开说明:土耳其寻求调整军事限制,同时愿意维持各国商船的航行自由。这是通过召开会议改订既有安排的外交要求。
蒙特勒会议形成的交换
会议于1936年6月22日至7月20日在瑞士蒙特勒举行。土耳其、苏联、英国、法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参加;公约签署文件也列有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希腊、日本、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的代表。阿拉斯与苏联外长李维诺夫都是签字人,意大利没有出席这次会议。
阿拉斯会后向麦克默里解释,争议集中在战争期间哪些舰队能够通过,以及这种通行是否会损害土耳其中立。美国外交记录保留了他的立场,并不能代替各国全部谈判记录。最终文本一面恢复土耳其的军事与管理权限,一面以船舶类别、沿岸国身份和战争状态限制其行使方式。
商船通行与具体收费
公约第一条确认海峡通行与航行自由,第二条把和平时期的商船通行原则写得更具体:不论旗帜和货物,白天与夜间均可航行。过境而不进入海峡港口的商船,只能被征收附件一许可的税费;卫生检查另有规定,不能把航行自由理解为完全没有检疫和信息申报。
引航和拖带在通常情况下是自愿的。战争中土耳其保持非交战地位时,商船原则上仍按上述条件通过;土耳其参战后,则要求相关商船不属于其敌国、不援助敌方,并在白天沿指定路线航行。商业规则与军舰规则由不同条款处理。
参考:[1]
战争状态改变适用规则
第十九条规定,战争中土耳其若不参战,交战国军舰原则上不得通过,同时保留返回所属基地,以及国际联盟和特定互助条约等例外。因此,不能把这项限制概括成所有交战国军舰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禁行。
土耳其本身参战时,第二十条把军舰通行决定交由土耳其政府裁量。第二十一条又涉及土耳其认为存在迫近战争危险的情形,同时规定通知缔约国、国际联盟秘书长以及当时的审查程序。这些安排体现了1936年制度中的安全机制,和商船在不同战争状态下的待遇并不完全相同。
参考:[1]
签署、驻军与正式生效
7月20日签署的议定书当日生效,允许土耳其立即重新军事化海峡地区,并规定8月15日起暂行新制度。麦克默里7月22日的电报报告,土军已于前一天进驻上博斯普鲁斯、达达尼尔非军事区及有关岛屿。这份同时代电报记录了实际驻军行动,其日期与公约签字日并不相同。
公约第二十六条要求向法国政府交存批准书,并在至少六份、其中包括土耳其的批准书交存后作成记录。该程序于11月9日完成,公约当日正式生效;12月11日在国际联盟登记。第二十四条把原国际委员会职能移交土耳其,要求其统计、通报军舰活动并提交年度报告。签署、暂行、生效和持续管理由此构成相继衔接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