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行汇集国内资本

埃及银行是名称为Banque Misr的具体金融机构,并非埃及银行业的统称,也不是1898年创设的埃及国家银行。1920年成立时,它以股份由埃及国民持有为原则,回应了增加本国资本和人员参与经济活动的诉求。银行自身的历史叙述,把吸收国民储蓄并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置于其创办宗旨的中心。

这一计划的作用不只在于提供存取款服务。哈布及共同投资者从富裕土地所有者等群体动员资本,将部分财富导入工业及相关企业。Beniamin等人的研究指出,银行采用持股、提供营运资金及管理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企业成长,因而兼有金融中介与产业组织者的角色。

参考:[1] [2] [3]

银行之外的企业网络

银行支持的经营领域包括纺织、保险、运输、航空及电影制作。纺织制造是集团的重要中心,但“米斯尔集团”并不等于银行柜台业务的扩大版:不同公司保持各自的经营活动,以股权、融资和董事联系形成跨行业网络。企业集团与核心银行在资产、业务和组织范围上有所区别。

经济民族主义也不意味着拒绝一切国际合作。Vitalis对投资者及董事关系的研究指出,哈布等人与外来金融和企业网络保持联系,20世纪20年代已探索合作项目。本国股权、人员任用和产业发展的目标,可以与取得外国资金、设备及商业关系并存;集团的实际经营比“本国资本对外国资本”的二分叙述更复杂。

参考:[1] [2] [3]

1939年的资金与领导权危机

1939年,大量存款提取使银行原有的财务困难加剧,哈布向政府寻求支持。援助以他退出董事会为条件,哈菲兹·阿菲菲接掌领导。危机中的核心问题既包括银行承受提款的能力,也包括谁能控制它所连接的工厂、企业和金融资源。

Vitalis强调,本地竞争投资者及其政治盟友利用了这场危机,因此仅把哈布下台解释为英国资本阻挠埃及工业,不能涵盖已经发生的权力重组。领导更迭并未使银行法人或其全部产业活动消失;集团随后仍参与战时及战后的企业竞争。

参考:[2] [3]

1960年的所有权移转

1960年2月11日,阿拉伯联合共和国颁布第39号法律,把埃及银行认定为公共机构并将其所有权转归国家。原有股票转换为十二年期、年息百分之五的国家债券,定价依据为当日开罗交易所收市价格。它是通过法律重组产权和股东权利,并非仅仅更换一个私人董事长。

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及其报酬由共和国总统决定;同时明确银行继续作为商业银行,开展法律出台前经营的银行业务。对股份公司持股限额作出的例外,又为保留产业参与留下了制度空间。因而,国家所有权、行政任命与商业经营在同一机构中结合起来,区别于1920年由私人埃及股东建立的资本动员模式。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