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妇女参政运动到全国立法
1947年,阿根廷以第13010号法律确立妇女与男子相同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国会于9月9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通过法律,总统胡安·多明戈·庇隆于9月23日以第29465号法令公布,法律及公布令于9月27日刊登于《官方公报》。
这一立法承接了长期的妇女参政诉求。阿莉西亚·莫罗·德胡斯托、埃尔维拉·罗森和胡列塔·兰特里等活动者通过推动法案、举行模拟投票等方式,使妇女被排除于政治制度之外的问题进入公共讨论。1947年,伊娃·庇隆积极推动立法,并在9月23日面向五月广场群众宣布妇女取得公民政治权利。
投票、候选资格与法律平等
法律第一条以现行男子政治权利为参照,规定阿根廷妇女享有相同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这一变化同时涉及投票与担任民选职务的资格,妇女因而既能参与选择代表,也能作为候选人争取公共职位。
第二条处理居住在阿根廷的外国妇女:在外国男子依法律享有政治权利的情况下,外国妇女获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这里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外国居民原已具备的法律资格。第三条则规定男女适用同一选举法,并向妇女发给用于民事及选举活动的公民证件。
选民登记与证件制度
政治权利进入实际选举,须经过登记、编制名册和发放证件等行政步骤。第四条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公布后十八个月内完成全国妇女选民登记、名册编制和印刷,并允许将期限延长六个月。法律以既有男性选民登记制度为实施参照。
第五条将妇女排除于第11386号法律中的军事性规定和处罚之外,同时对未按期办理登记者规定五十比索罚款或十五日居家拘禁;受到处罚后,仍须登记进入名册。第六条规定执行费用由一般财政收入承担。由此,权利扩大被落实为国家必须承担的登记工作,也形成对新选民的法定义务。
参考:[1]
1951年投票与1952年进入国会
法律通过与妇女第一次参加全国总统选举相隔数年。1951年11月的选举成为这一制度变化的实际检验,妇女作为全国选民参与投票,也通过候选名单进入代议机构。1952年,首批女性众议员、来自国家直辖领地的代表及参议员进入国会。
女性议员的出现扩大了立法机构的代表基础。过去由男性议员制定、直接影响妇女生活的婚姻、亲权、财产与就业规则,开始有女性参与讨论和制定。1947年的立法首先确立政治资格平等,妇女在议席中的持续代表程度则仍受到政党提名、选举和民主制度延续等条件影响。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