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帝制崩溃到制宪会议

魏玛宪法通过,是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帝制崩溃后,以国民议会制定共和宪制的过程。1918年十一月革命和共和国宣告在先,1919年的制宪工作则把新的国家权力配置写成成文制度。共和国并不是到宪法签署时才突然出现。

1919年1月19日举行制宪国民议会选举,妇女首次参加德国全国性选举并取得被选举资格。2月6日,议会在魏玛的德意志国家剧院开会。它既要处理对战胜国的和平安排,也要建立国内政治秩序。自由派法学家、德国民主党成员胡戈·普罗伊斯的草案构成制宪工作的主要基础。

参考:[1]

表决、签署与生效

经数月讨论,国民议会于1919年7月31日以262票赞成、75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宪法。通过地点在魏玛,但签署地点并非魏玛:总统弗里德里希·艾伯特于8月11日在图林根的施瓦茨堡签署。联邦档案馆保存的宪法原件留有总统及内阁成员的签名。

8月14日,宪法公布并生效。三项日期分别标示议会通过、总统签署和法律生效,不能相互替代。1921年至1932年共和国以8月11日为宪法纪念日,这一纪念惯例也不改变14日才生效的事实。正式文本仍使用“德意志国”的名称,并在第一条规定其为共和国、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参考:[1] [2] [3]

议会与总统的双重权力来源

新宪法使帝国议会成为立法和政府监督的中心。议员由年满20岁的男女选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选举和比例代表原则产生,任期四年。各邦通过帝国参议院参与全国立法与行政,联邦结构因而没有被共和制取消。

总统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出,任期七年,拥有任免总理和部长等权限。政府的成立由总统任命,但总理及部长履职又必须获得议会信任;议会正式撤回信任时,他们必须辞职。总统与议会各自取得民选合法性,构成新制度内的重要张力。

第四十八条允许总统在公共秩序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采取紧急措施,并暂时停止若干基本权利。不过条文同时要求总统立即告知议会,议会可以要求撤销措施。理解这一安排,需要把授权与约束一并读出,不能仅凭紧急权条文便将后来独裁描述为1919年的必然结果。

参考:[2]

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

宪法第二部分规定基本权利与义务,包括法律面前平等、人身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并原则上确认男女具有相同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不设国教,教育、艺术和科学也获得专门规定。妇女选举权和这些权利条文共同拓展了共和国的政治参与范围。

经济条款在保障财产和经济自由的同时,要求经济秩序服务于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保护劳动者结社,并提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这些规定包含需要后续立法实现的目标,宪法公布并不等于社会不平等已经消失。1920年6月帝国议会选举后,制宪国民议会让位于常设议会,1919年形成的宪制进入日常政治运作阶段。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