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保障到塞尔玛抗争

《1965年投票权法》是美国为执行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而制定的联邦法律。它针对的是州与地方通过登记、资格审查及投票程序实施的种族排斥,并非到1965年才第一次宣布非洲裔美国人享有投票权。长期以来,宪法中的平等保障与许多南方地区的实际选举制度之间存在巨大距离。

识字测试、苛刻的登记程序、人头税以及威胁和暴力,使许多黑人选民难以登记。1965年3月7日,争取投票权的示威者从阿拉巴马州塞尔玛出发,遭警察攻击,事件被称为“血腥星期日”。持续的地方组织工作与此后扩大的抗议,把选举排斥推到全国政治议程的中心。

3月15日,约翰逊在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上要求制定新法。他列举登记官以办公时间、申请填写或任意考试为借口拒绝申请的做法,并主张在地方官员拒绝登记时,由联邦人员办理登记。这篇演说表达的是政府的立法主张,当时尚不是已经生效的法律。

参考:[1] [2] [4]

国会表决与8月6日签署

法案在国会受到反对民权立法者的阻挠,也得到跨党派议员支持。参议院于5月25日结束冗长辩论,次日通过本院版本;众议院随后通过自己的文本。两院协商委员会协调差异,参议院在8月4日同意最后的协商结果。

8月6日,约翰逊在华盛顿国会大厦签署法案,使其成为法律。当日的公开演说在圆形大厅举行,实际签字地点则是参议院议场旁的总统室。国会通过、总统签署以及此后的行政执行是相继发生的步骤,不能把典礼中的政治承诺当成各项执行措施已经完成。

参考:[1] [3] [4]

全国禁令与重点地区监督

法律第2条在全国禁止州及其下级政治单位因种族或肤色否定、削减公民投票权。第4条则为特殊监督建立覆盖公式:相关地区在1964年11月1日设有法律所指的测试或限制办法,且该日登记率或当年总统选举投票率低于适龄人口的一半。依法作出的覆盖认定在《联邦公报》公布后生效。

在适用地区,选民不再因未通过识字、知识、品行或他人担保等测试而被拒绝。第5条要求这些地区改变相对于1964年11月1日的选举规则时,先取得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确认,或向司法部长报送并经过法定的无异议程序。其作用在于阻止旧限制被撤销后,又用新的规则维持排斥。1965年的这一特殊机制,并不等于当年已在全国无条件取消所有识字测试。

第6至8条规定,在法院授权或司法部长依法认定需要等条件下,可派遣联邦登记审查人员建立合格选民名单,并安排人员观察投票与计票。地方选举官员须把这些名字列入正式名册。法律还禁止恐吓投票者和协助其投票的人,保护从登记到选票被正确计算的整个过程。

参考:[1]

签署之后仍须执行

人头税的处理尤其显示立法与落实的区别。1964年的第二十四修正案已禁止联邦选举中的人头税;1965年法律第10条则授权并指示司法部长通过诉讼挑战以纳税为投票前提的要求,而不是以一条简单条文宣布各州所有人头税当场失效。

约翰逊在签署演说中宣布,司法部将迅速启动有关诉讼、公布覆盖认定并派出登记人员。他同时要求民权组织继续帮助人们登记和行使权利。国家档案馆的历史说明记录,到1965年年底,新增登记的黑人选民约有二十五万人,其中约三分之一由联邦人员办理。

这部法律的制度性变化,在于使联邦政府能够在特定地区直接介入登记,并在歧视性规则实施前加以审查,而不只等待受害者逐案寻求救济。它扩大了政治参与的实际条件,但行政阻力、司法争议与社会不平等并未随着总统落笔而结束。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