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新方向到农业制度

1988年4月5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关于革新农业经济管理的第10-NQ/TW号决议,通常称为“十号承包”政策。它承接1986年提出的革新方向,把农户、合作社和国家之间的生产与分配关系作为改革对象,而不只是宣布增加粮食产量。

4月20日,部长会议主席发布第67-HĐBT号指示推动执行;同年11月又出台涉及国营农业、个体私营农业和合作社组织的配套规定。因此,决议公布与基层重新分配承包地、订立合同和调整管理并非同一时刻完成。

参考:[1] [3]

承包期限、收益与合作社

决议规定,种植业原则上承包到社员家庭或家庭组。合作社须按土地类别确定定额与计价,公开分配方案,并调整过度零碎的承包地,使承包面积在大约十五年内保持稳定;承包定额则原则上稳定五年,物质技术条件变化时才作调整。土地安排与交纳定额因而具有不同期限。

集体与家庭各负责哪些生产环节,可以因地决定,不再机械套用统一分工。合作社并未被一纸命令取消,而被要求强化灌溉、物资、技术等服务,并压缩管理开支。农产品在完成税收和合同义务后,可以选择有利的市场销售;国营单位额外收购,应按自愿交易原则办理。

参考:[1]

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

当时的1987年《土地法》第1条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并将合作社和个人等列为土地使用者;第5条仍禁止土地买卖。因此,集体经营制度的调整、家庭收益权扩大与土地所有权转移,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把农户承包直接写成私人取得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所有权。

十号决议仍承认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同时保护个体和私人经营。其重点在于稳定经营预期,使劳动投入与家庭收入更直接相连,而不是把全部集体财产一律分割。

参考:[1] [2]

后续权利扩展与地方差异

1993年《土地法》进一步扩展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继承、转让、出租、交换和抵押等权能。这些后来的法律变化不能全部倒填为1988年决议已经提供的制度。

诺韦利诺对河江省的研究指出,早期分地与家庭人口变化之间存在错配,长期使用权证的发放也很缓慢:截至1995年5月,全国约仅三分之一农村家庭取得此类证书,北部偏远山区办理尤其费时。因此,十号决议确立的自主经营方向,在不同土地条件、地方组织和习惯权利之下,形成了不均衡的实施过程。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