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权声明到独立决议

乌兹别克斯坦宣布独立,指1991年8月31日最高苏维埃在塔什干通过独立声明和相关法律,把原苏联加盟共和国确立为独立国家的政治与法律行动。9月1日被定为独立日,纪念日与正式通过文件的日期相差一天。原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同时改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共和国权力扩展在此之前已经开始。1990年3月设立总统职位,同年6月20日通过主权宣言,21日组成由伊斯兰·卡里莫夫主持的宪法委员会。这些步骤仍处在苏联存续期间,不能直接视为1991年独立宣告的另一种日期。1991年8月莫斯科政变危机加快了联盟权力的瓦解;月底的最高苏维埃特别会议则把独立正式写入共和国法律。

参考:[2] [4]

独立基础法规定的国家权力

8月31日第336-XII号《国家独立基础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是独立国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第三条确认共和国自行决定国家与行政区划结构、权力和管理机关体系;第五条确立本共和国宪法与法律的最高地位,并列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原则。这是法条作出的制度规定,不等于仅凭宣布即可证明所有原则已充分实现。

独立也涉及实际管理资源。法律把土地、自然资源和境内国家企业、交通、通信及能源系统等列为共和国的财产,允许建立自己的黄金储备、实行财政信贷政策,并规定税费进入本国或地方预算。有关条文还保留共和国在原苏联储备中的份额主张,显示独立的经济安排仍须处理联盟遗产,而非所有资产关系即时归零。

法律赋予建立国防机构、国民卫队和替代服役制度的权利,并允许制定涉及境内苏联武装力量的军事政策。第十三条规定共和国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和贸易关系、订立国际条约及参加国际组织。这些条款把对外活动从加盟共和国框架转向独立国家的权限范围。

参考:[1]

公民与卡拉卡尔帕克斯坦

独立基础法不仅规定中央权力,也界定新国家中的成员关系。第十五条确立共和国公民身份,并规定公民不因民族、社会出身、宗教或信念而在公民权利上受到区别。这一法律结构面向共和国全体公民,而非把国家直接等同于单一民族。

第一条明确乌兹别克斯坦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第十七条承认后者在乌兹别克斯坦组成中的领土完整和主权,规定双方关系以平等及双边条约、协定为基础,并保留依法自由退出的权利。因此,1991年的国家构造既涉及脱离苏联,也包含内部共和国之间需要另行规定的关系。

参考:[1]

公投、承认与新宪法

1991年12月29日,乌兹别克斯坦举行独立公投及总统选举。官方宪法史记载,公投赞成国家独立,卡里莫夫当选总统。这里的公投属于对已宣布独立的后续确认,而不是独立基础法的通过日期。

外部承认和建交也有各自程序。美国于1991年12月25日承认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双方于1992年2月19日建立外交关系。这个例子说明,宣布独立、获得某一国家承认和建立外交关系不能合并为同一事件。1992年12月8日,新宪法通过;独立基础法在此前承担了过渡时期的重要宪制功能。

参考:[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