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殖民地走向联合
南非战争于1902年结束后,原布尔共和国已处于英国统治之下。1910年参加联合的是开普、纳塔尔、德兰士瓦和奥兰治河四个殖民地,并不是两个仍保持独立的共和国与两个殖民地缔结条约。英国殖民秩序为合并提供了共同框架,但不同地区对于权力分配、语言和选举资格仍存在分歧。
1908年至1909年的国民会议讨论统一方案。参与者需要协调区域利益,也要决定究竟采用联邦式分权还是更集中的联合。会议成果成为《1909年南非法》的基础。该法于1909年9月20日获御准,随后在1910年5月31日实现联合;立法批准与联合成立是两个不同时间点。路易斯·博塔出任首任总理。
名称中的联邦与实际的单一制
《南非法》第4条把四地合为一个政府之下的立法联合,第6条将其改为四省,奥兰治河殖民地改用奥兰治自由邦省之名。该名称没有恢复战前共和国的主权。省继续处理部分地方事务,却不再分别拥有殖民地层级的政府与议会权力。
第85条列出省议会可制定条例的事项,包括一定范围的教育、医院、地方工程与道路;第86条又规定,省条例不得与联邦议会法律抵触。因此,中文“南非联邦”不应被直接理解为各成员邦保有宪制主权的联邦国家。联合也没有把整个南部非洲纳入一国,巴苏陀兰、贝专纳和斯威士兰仍在其外。
统一机关与殖民法律的延续
行政权名义上归于英国君主,由总督代表行使;立法机关由君主、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新制度属于英国帝国范围内的自治安排,不能等同于建立共和国。法律将政府所在地定在比勒陀利亚,议会所在地定在开普敦,最高法院上诉庭则设于布隆方丹,体现了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协调。
统一并不意味着旧法律在成立当日全部作废。第135条保留各殖民地原有法律,直至有权机关修改或废止;第136条规定联邦内部自由贸易;第137条赋予英语与荷兰语平等的官方地位。行政、司法与经济联系由此向全国层级集中,而地方制度和既有法律仍通过过渡条款延续。
参考:[1]
被排除的人口与有限的选举保障
联合所解决的主要是白人政治集团之间的权力安排,而不是全体居民的平等代表权。《南非法》第26条和第44条要求参众两院议员具有欧洲血统,直接把种族条件写入国家代表机关的资格。第36条暂时沿用各殖民地原有选举资格,并未创设统一的成年普选制度。
开普原有合资格的非白人选民并非在1910年一律失去投票权。第35条为这一制度设置特别保障:若仅因种族或肤色取消开普相关选举资格,须经两院联席会议全体议员三分之二支持。有限投票权与被排除于议员资格之外同时存在。黑人、有色人及印度裔组织曾反对这种安排,施赖纳率领的赴伦敦代表团亦未能改变法案的核心内容。联合因而既是区域政治整合,也是将不平等政治资格固定于统一国家制度之中的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