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与独立分步推进

乌干达独立前的谈判,不仅涉及英国何时退出,也涉及布干达等王国同全国政府的关系。1961年伦敦宪法会议讨论了内政自治、选举及布干达的特殊地位。英国殖民大臣莫德林当年向下议院报告,布干达将以联邦关系与乌干达其他部分结合,而完全独立仍需进一步协商。

1961年选举后,本·基瓦努卡领导的民主党居于执政地位。1962年3月1日,乌干达实行内政自治,立法会议转为国民议会。这一阶段已经扩大本地政府权力,但尚不是10月实现的完全独立。

参考:[2] [3]

迎接独立的联合政府

独立前最后一轮选举改变了执政格局。除布干达外,奥博特领导的乌干达人民大会党取得37席,民主党取得24席;布干达通过本地议会卢基科间接选出21名全国代表。

布干达代表所属的卡巴卡耶卡党与人民大会党结盟,形成足以组成政府的议会力量,奥博特担任总理,民主党转入反对党地位。接收独立权力的是这一联合政府,而非单一政党在全国所有地区取得同样形式的授权。布干达间接选举代表的安排,在独立宪制下继续存在。

参考:[3]

英国管治责任的终结

英国《乌干达独立法》于1962年8月1日获御准,把10月9日定为地位转变之日。法律规定,原保护国内无论称为王国、区或其他名称的领土,共同组成乌干达;自该日起,英国政府不再承担对乌干达任何部分的管治责任。

独立后的英国议会法律不再作为乌干达国内法自动适用。乌干达立法机关也不再受殖民地法律必须与英国法律相容的旧限制。另一方面,独立法没有一概废除此前有效的法律,而是允许新国家依照自己的宪制加以修改。主权移交与法律秩序的延续,因而同时构成独立安排的一部分。

参考:[1]

中央权力与王国自治

独立宪制保留了地方王国的若干权力,布干达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有关统治者职位及其职责等事项,可以由相应地方机构立法;但大部分立法权仍属于中央政府。这种安排不是几个完全独立国家临时结盟,而是在乌干达共同国家框架内分配权限。

奥博特在1962年独立时任总理。布干达国王穆特萨出任全国总统是1963年的后续变化,并非独立当天已经发生。此后中央政府与布干达之间的冲突不断加深,1966年宪制被改写,1967年传统王权被废除。这些后来的转折表明,1962年的妥协结束了保护国统治,却没有为国内权力关系提供持久稳定的答案。

参考:[1]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