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洛瓦底江上的军事压力
19世纪初,缅甸王朝向阿萨姆和曼尼普尔扩张,与东印度公司控制的英属印度发生越来越直接的边疆冲突。1824年战争爆发后,公司军队从海上进攻仰光,继而沿伊洛瓦底江向内地推进。缅军未能阻止英军占领卑谬及继续北上;1826年初战局进一步恶化,王廷在首都阿瓦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接受议和。
2月24日的条约以东印度公司和阿瓦国王为缔约主体。英方代表包括远征军统帅阿奇博尔德·坎贝尔、文职专员托马斯·坎贝尔·罗伯逊和海军军官亨利·杜西·查兹;缅方由获授权的王廷大臣参与。签约地点杨达波成为战争终结的地理标志,条约第一条则以永久和平与友好作为两方关系的正式表述。
割地与放弃干涉并非同一条款
和约对不同地区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表达。第三条规定英国保有已占领的若开,包括若开、兰里、切杜巴和山多威等区,阿瓦国王放弃对这些地区的权利,并以若开山脉作为这一侧的边界。第四条割让耶、土瓦、丹老和丹那沙林及其附属岛屿,以萨尔温江作为相关边界;边界疑义留待双方专员解决。
第二条对阿萨姆、卡查尔和贾因蒂亚的规定,则是阿瓦国王放弃权利主张并停止干涉。对于曼尼普尔,条约写明甘比尔·辛格若愿返回,应获承认为当地拉贾。这些内容不宜全部概括为“缅甸把四个地区直接割让英国”。割地、退出支配以及承认地方统治者,构成了不同的政治安排;条约也不是这些地区居民共同参与订立的联邦协议。
参考:[1]
赔款、撤军与批准程序
第五条规定缅方支付一千万卢比,即一克若尔,作为英国战争费用的部分补偿。附加条款将其分为四期:先付四分之一并履行其他条款,英军便撤往仰光;自签约日起一百日内在仰光再付同额款项后,英军撤出阿瓦国王仍辖的领土;剩余一半在随后两年内分两次支付。这个安排把军事占领、财务履行与撤军进度紧密联系起来,而非签字后立即全面撤军。
第十一条另行规定批准和俘虏交换。缅方应由适格当局批准并交还被拘押的英国、美国及其他俘虏,英方承诺由印度总督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并在四个月内或尽早交付批准书。现存英文文本末尾载有1826年4月11日在孟加拉威廉堡完成英方批准的记载。条约在2月24日缔结,英方批准则在4月11日完成。
新的外交关系与尚存的王国
第七条约定互派驻节使臣,允许使团携带五十人的护卫,并另订基于互惠原则的商约。第九条处理英国船只在缅甸港口遭遇的额外征收及卸炮、卸舵等要求。条约还规定承认战前债务、保护双方人员遗产,并禁止因战争期间的行为进行报复。这些条款试图在军事胜负之外建立可持续的交往规则,但规定互派使臣并不等于所有外交安排在签约当日均已实施。
杨达波条约使王廷丧失重要沿海领土并承担沉重赔款,同时扩大了东印度公司在区域边界和商业事务中的地位。阿瓦王国仍继续存在;英国后来对下缅甸以及王朝核心地区的征服,发生于后续战争的不同阶段,1826年尚未完成全国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