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和约与两种政治权威
色佛尔条约签署,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试图与奥斯曼帝国建立正式和平安排的事件。1920年8月10日,奥斯曼政府代表在法国色佛尔签字,对方包括作为主要协约国的英帝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以及希腊、亚美尼亚等国家的代表。它处理的是战败帝国的领土与统治权,并非后来土耳其共和国签订的建国文件。
1918年停战并未解决战后秩序。签约时君士坦丁堡处于协约国占领之下,希腊军队已占领士麦那及其腹地,法国控制奇里乞亚部分地区。与此同时,安卡拉的民族主义政权以国家独立、反对外来政治和财政限制为目标。苏丹政府能够派代表签字,不等于它能够使安卡拉接受和约,也不等于条文所设想的统治变化已经发生。
领土重组与有条件的自治方案
条约保留苏丹政府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的资格,却对周边领土和主权作出广泛限制。欧洲部分的领土割让有利于希腊;士麦那的安排则更复杂:第69条保留土耳其名义上的主权,同时把主权权利的行使交予希腊政府,由后者负责行政。条约生效满五年后,当地议会才可请求国际联盟理事会批准正式并入希腊,理事会还可要求公民投票。因此,这不是签署当日即完成的无条件吞并。
第88、89条规定承认亚美尼亚独立,并把部分土亚边界问题提交美国总统仲裁。库尔德地区则适用另一套程序:先由英、法、意代表制定地方自治方案,再由有关居民在条约生效后一年内提出独立请求,并须取得国际联盟关于多数民意、独立能力及授予独立的认定和建议。条约并未立即建立一个独立库尔德国家。
第94条把叙利亚和美索不达米亚列为暂时承认独立、同时接受委任统治国行政协助的地区;巴勒斯坦另依第95条交由委任统治国管理。有关疆界、受任国与统治条件仍须另行确定。这些安排不能等同于后来各现代国家已在同一天按现有边界成立。
海峡、军队与财政的外部监督
条约的限制不止于地图。达达尼尔海峡、马尔马拉海和博斯普鲁斯海峡拟向各国商船、军舰及航空器开放,由海峡委员会行使管理权;委员会有独立预算和组织,不受当地当局支配。军队拟缩编为维持内部秩序和边界控制的有限武装,宪兵及增援部队合计不得超过五万人,苏丹卫队另限七百人。
财政安排同样直接触及政府运作。英、法、意代表组成财政委员会,土耳其委员仅以咨询身份参与。年度预算须先获委员会同意,议会修改也须经其认可,借债受到委员会约束。条约同时规定少数群体的生命、宗教、语言与财产保护。这些保护条款与外部监督并列存在,但都不能仅凭签字便视为已落实的制度。
参考:[1]
未生效的条约及其替代
条约末尾明确把签署与生效分开:须有土耳其和三个主要协约国批准,形成第一份批准书交存记录后,才对有关批准国生效。土耳其没有完成这一批准程序,色佛尔条约因而没有生效。条文反复以“生效后”起算的自治、裁军和行政期限,也就不能直接从1920年8月10日计算为已启动的法定义务。
美国国务卿休斯在1924年说明近东政策时,把条约失败解释为民族主义政权的崛起、协约国缺乏强制执行能力,以及希腊军队败退造成的力量变化。这是美国政府对自身外交处境的解释,并非各方一致接受的回忆。可以确定的是,1922年的战局与穆达尼亚停战改变了谈判基础,1923年7月24日签署的洛桑和约另行处理和平与领土问题,并于1924年8月6日生效。色佛尔因此留下的是一套未获实现的战后方案,而不是此后近东疆界的完整法律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