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舰压力下的修好交涉
明治维新后,日本以新的君主称谓和外交格式重建对朝关系,引发国书接收争执。1875年云扬号事件又把分歧推向武装冲突:日本军舰接近江华岛防御设施,交火后炮击并登陆永宗岛。次年,日本派黑田清隆率使团赴朝,以舰队支持其交涉要求。
朝鲜并非此前完全没有对日贸易。釜山倭馆长期存在,朝鲜政府因而试图把此次交涉解释为恢复旧有友好,而不是毫无限制地开放全国。《高宗实录》记载,议政府认为不必坚拒通商,但条约内容仍须充分商议。朝方代表申櫶、尹滋承与日方黑田清隆、井上馨在江华会谈,最终形成十二款条规。
条约日期与“自主之邦”
条约落款列日本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及朝鲜丙子年二月初二日,即1876年2月26日。《高宗实录》在次日条目下收录全文,另有历史解说将缔结日期记为27日;条约本身及同年附录追述的署期则均为26日。第十二款规定自签字日起遵守,日方条约汇编另记3月22日批准和公布,不应将这些程序日期混作同一天。
第一款称朝鲜为“自主之邦”,与日本享有平等权利。这一表述具有双重意义:它为两国直接往来提供了主权平等的措辞,也被日本用于排斥清朝在朝鲜事务中的宗主权主张。它并非清朝参加的废除宗藩关系协议,更不能理解为日本在1876年已经取得朝鲜主权。朝鲜王朝继续执政,而围绕自主地位的政治竞争并未由此终结。
开港、测量与不对称司法权
第四、第五款以釜山既有通商区域为起点,废除部分旧贸易惯例,并规定在五道沿海另选两个适宜港口,计划在二十个月内开放。日本人可在指定口岸租地、建屋及居住。条文并未直接写定原山和仁川的名称;两港后来分别于1880年和1883年开放,三港并非在1876年签约当日同时完成开设。
第七款以航海安全为理由准许日本航海者测量朝鲜海岸。第十款则规定,开港地日本人涉及朝鲜人的犯罪由日本官员依日本法律审判,朝鲜人涉及日本人的犯罪由朝鲜官员办理。表面上的按国籍分案,并未给予朝鲜在日本境内对等的特权,却限制了朝鲜对本国境内日本人的属地司法管辖。这是条约不平等性质的具体制度表现,而不只是外交称谓上的差别。
附属规则与制度转折
通商制度不是十二款条规一次规定完毕的。第十一款要求六个月内另议细则;1876年8月24日,双方又签订《修好条规附录》和《朝日贸易规则》。附录处理居住、雇工、货币及活动范围,例如规定釜山口岸日本人的一定通行区域,并允许在指定口岸使用日本货币。贸易规则则要求船货申报、允许朝鲜官员查验货物,也规定港税及若干贸易限制。
这些规定说明,朝鲜仍通过谈判争取约束外国商人活动的空间;但军事力量及制度权利的不对称,确实为日本扩大在朝活动提供了条件。江华条约改变了以倭馆和旧有外交惯例组织往来的方式,使居留、司法和海岸调查成为条约权利。此后保护国化与吞并属于新的政治阶段,不是这份1876年条约已经直接规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