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运动到独立日期
坦噶尼喀独立是1961年东非大陆一块英国管理的联合国托管地转为主权国家的过程。尼雷尔及其领导的坦噶尼喀非洲民族联盟是政治转变的主要力量。英国议会讨论独立法案时,工党议员斯通豪斯特别提到坎博纳深入乡村的组织活动与当地合作社的发展;独立的政治基础并不只在英坦之间的外交会议中。
1961年3月,独立安排在达累斯萨拉姆会议上推进;6月伦敦会议处理最后条件、独立后的财政援助和东非共同服务的延续。同月,坦噶尼喀国民议会提出独立及加入英联邦的要求。英坦双方把独立日期由12月28日提前到9日,联合国大会于11月6日通过决议确认:托管协定在独立之日终止。
结束英国的统治责任
《1961年坦噶尼喀独立法》于11月22日获得御准,但法律规定的独立日期是12月9日。第一条明确,自该日起英国政府不再对坦噶尼喀的治理负责;英国议会此后通过的法律也不再作为坦噶尼喀法律的一部分而自动适用。联合国托管的终止与英国国内法上的权力退出相互衔接,各有自己的法律依据。
独立没有把原有法律一概废除。独立法保存既存法律的效力,同时取消《1865年殖民地法律效力法》对坦噶尼喀立法的限制,使本国法律不再仅因抵触英国法律而无效。区域合作也没有随统治关系终止而全面中断:东非共同服务组织的安排以及相应援助条款,为跨境公共服务留下了继续运作的制度空间。
君主立宪与责任内阁
独立时的国家体制由11月27日制定的宪法令具体规定。君主仍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议会由君主与国民议会组成。保留同一君主并不意味着英国政府继续统治,独立法已经切断了英国政府对当地治理的责任。
尼雷尔领导的政府处在议会责任制度之内。宪法规定,总督任命能够获得国民议会多数支持的议员为总理,其他部长依总理建议任命,内阁对议会集体负责。总督通常依内阁或部长建议行使职权,但任免总理等列明事项保留个人判断权。这套安排既沿用了议会制的形式,也把行政权的日常运作系于本国政府与议会。
从受保护身份到本国公民
国家身份的改变同时涉及个人的国籍。独立宪法规定,在坦噶尼喀出生、独立前具有英国及殖民地公民或英国受保护人身份,并符合父母出生地条件者,于独立日成为坦噶尼喀公民。未自动取得资格的部分居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海外出生者、配偶和双重国籍者另有条款。
因此,居住在领土上与自动取得新国籍并非完全相同。独立法又规定,与坦噶尼喀有关的英国受保护人身份,须待当事人取得坦噶尼喀公民资格才相应终止。1961年的主权转移由这些具体的立法权、内阁责任和公民资格安排落实,而不只是更换旗帜或行政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