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1月1日,印度依《邦重组法》实行大规模邦界调整。该法的成文日期为8月31日,但第2条把11月1日定为领土转移和新邦成立的指定日期。改革发生在印度共和国的联邦内部,改变的是组成单位的疆界、名称与行政安排,并非各邦取得独立国家地位。

与重组法配套的《宪法第七修正案》成文于10月19日,也在11月1日生效。它以“邦”和“联邦属地”取代原来的多类别体系,重列宪法第一附表,列有14个邦和6个联邦属地。这是重组后全体单位的数目,并非一次新建14个邦。比哈尔与西孟加拉之间的领土调整另有专门法律,新附表同时纳入该项变化。

参考:[1] [2]

南部与中西部的合并、划转

南部的调整采取拆分旧单位、合并相邻地区的方式。海得拉巴邦的一批地区划入原安得拉邦(Andhra),扩大后的邦采用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这一新名称。特拉凡科尔—科钦的大部分地区与原属马德拉斯的马拉巴尔、卡萨拉戈德等地组成喀拉拉邦;其南端若干地区则划入马德拉斯,包括新设的科摩林角县。

新迈索尔邦结合原迈索尔、库格和从孟买、海得拉巴、马德拉斯划来的地区。新孟买邦则吸收索拉什特拉、卡奇以及海得拉巴和中央邦的若干地区,同时划出部分原辖地。这一阶段的孟买邦仍是幅员扩大的共同邦,宪法附表并未分别列出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

中部的博帕尔、温迪亚邦以及中央印度邦的大部分地区并入重组后的中央邦。阿杰梅尔并入拉贾斯坦,帕蒂亚拉及东旁遮普土邦联盟与原旁遮普合成新旁遮普邦。法律逐一规定县、分县及其例外范围,具体边界并非仅由邦名或某一种语言的名称决定。

参考:[1] [2]

机关与法律如何接续

邦界变动同时牵动公务人员的归属。重组法第114条为新邦设立印度行政官和警察官体系的邦级编制,并授权中央政府分配原有人员。第115条对其他公务人员区分直接归入继承邦、暂时留任和最终分配等情况,又为申诉及公平待遇预留咨询委员会机制。

行政连续性也受到明确保护。除职位本身因重组消失等情形外,原任人员原则上继续在所在地的相应岗位任职;第119条规定,划转领土本身不自动改变当地既有法律的适用范围。此后仍需由有权机关调整法律。新的邦界因而能够在同一天确定,而人员配置与法规整合可以分阶段进行。

参考:[1]

语言少数群体与跨邦合作

宪法第七修正案把语言少数群体的保障列入制度安排:新增第350A条,要求邦和地方当局努力提供少数语言儿童小学阶段的母语教育条件;第350B条设置由总统任命的专员,调查相关保障并向总统报告。扩大或合并一个邦,并不意味着其中只存在一种语言社群。

重组法还设置区域委员会,以咨询和建议方式处理经济社会规划、边界争议、语言少数群体及跨邦交通等共同事务。配套修宪又允许在安得拉邦和旁遮普设置邦议会地区委员会,并为孟买邦不同地区的发展安排提供依据。这些措施把疆界调整与地区间协调结合起来,表明1956年的改革既是地图重划,也是联邦治理机制的重组。

参考:[1] [2]